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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か空ぇ蕩く 于 2013-7-31 12:41 编辑
当政府官员们在为“一证先行"取得政绩沾沾自喜的时候,不妨来听一听网友的声音。
红头文件,是中国特有的,在法制未健全的时代,起到规范性,弥补法律空缺的作用,可以说红头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没有立法权地方政府在涉及没有法律规定下,在管辖区域内制定规范。红头文件不能替代法律,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出现了滥用红头文件,甚至与法律抵触的违法红头文件。
随着中国法制的健全,中央也意识到了红头文件的弊端,各级地方政府无监管滥用红头文件,甚至违法违规发布红头文件,不乏与上位法冲突,甚至直接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政府行政行为得到规范,红头文件也受到行政法律的约束,群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从此也有了法律依据。
近期网友所密切关注的“一证先行”,就是政府设置行政许可。
从法律上解读“一证先行”,其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内容等皆为违法违规。且先不说某些人歌颂“一证先行”是政府在依法行政,甚至有些别有用心者,将焦点转移至“超生罚款”上,其用心明显,就是用烟雾转移视线,将政府违法行政行为转移至群众因“超生罚款”所以才反对一证先行。
我必须再次呐喊:“一证先行”就是违法违规!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以权行政,置法律之尊严不顾,开历史之倒车!遭遇群众反对是必然的。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制定《行政许可法》。 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很明显,“一证先行”违法违规。设置行政许可,需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临时行政许可。地级市及以下政府无权设置。“一证先行”涉及的行政许可,法律基本都已经有明确规定条件,属于不可增设行政许可的范围内。
一证先行所侵犯的公民合法权利,笔者举例说明
1.居留权:《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拥有中国国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证先行”强行在此设立登记条件,因父母未办理《计生证》或违反计生政策,剥夺中国国籍合法公民依法取得合法身份证明的条件,造成因父母违反计生政策或未及时办理《计生证》产生黑户。
2.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一证先行”强行在此设立公民受教育条件,无法提供查验《计生证》拒绝办理入学手续,直接剥夺部分公民受教育权利。
“一证先行”违法内容涉及57项,在其他兄弟姐妹城市可以说“见光死”的规定,数量之庞大,令笔者咋舌。笔者无法一一写下,有兴趣的网友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也可以查阅相关新闻报道。这些都为证实“一证先行”违法违规提供了辅证。
“一证先行”不但制定程序,内容违法,其执行过程和对象也相当令人质疑,不知各位对于“留原件备查”和“15岁即为育龄人口”有何感想?
同时“一证先行”制度,也给权利寻租,腐败滋生提供了很好的土壤,实行时间不长,网络已经出现曝光一证500之类的帖子,不知可否有受到重视,展开过调查?
请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如此违法违规,权压倒法的“一证先行”,何以被冠上了“依法行政”的名号?
汕尾市委、市政府应该重视网络声音,正视“一证先行”的违法性,及时撤销该规定,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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