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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中院副院长卓再存接受“别墅哥”陈建全的巨款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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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15: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文化公益 于 2013-4-4 10:07 编辑

    1.jpg
关于汕尾中院副院长卓再存接受陈建全的巨款贿赂,  将其判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海丰法院重审的                         
原陆丰市林业公安局政委陈建全,因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索(受)贿罪等、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等,由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以数罪并罚,判处犯罪者陈建全有期徒刑十六年。该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罪人陈建全,本应接受审判,认罪伏法。可是,他继续以人民为敌,抗拒改造,无理提起上诉。且用巨款,唆使其胞兄陈建操、陈建文,内兄黄曲,通过卓姓领导,疏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卓再存等三人(均系陆丰市籍干部)。卓再存接受其巨额贿赂200多万元后,以所谓海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建全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鉴于上述案件情况,我们案外人就所了解的情况如实举报如下:
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建全向潮州老板索贿150万元之罪行,没有进一步调查,即放弃,且未作起诉,有意放纵其犯罪、即漏罪。还有,对陈建全的巨额财产(一千多万元豪华别墅的建造)来源不明罪不予追查,也无提起公诉,这又是放纵犯罪。即:也是漏罪。
二、    在职干部陈建操、陈建文,以及黄曲,充当该案犯罪人的保护伞,通过卓姓领导,以重金对法官进行行贿。还有其他的八名副厅级以上的领导(名单待后公布)为犯罪人陈建全说情。且直接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对此,应依法追究陈建操等人的法律责任。
三、    身为中级法院副院长的卓再存等三人,竟然接受行贿200多万元。其行为是贪赃枉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且徇私审案。为放纵犯罪,企图犯罪者陈建全免受刑罚,竟然以所谓“陈建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卓再存如此作为,显然是执法反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以上举报之情况,请求上级党、政、司法机关从速查处。为民除害。谢谢!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陆丰市大安镇受害者黄国安
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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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2 15: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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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人民的蛀虫
发表于 2012-12-22 16: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哇靠·纪委要调查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2 17: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调查了有什么用,法院判决的时候,出来这样的蛀虫,何处有青天?
发表于 2012-12-22 18:18:2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2-12-22 18: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5_142:}{:5_142:}
发表于 2012-12-22 19: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理提起上诉。......----此说不妥,上诉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这里说纯属普及法律知识。
实名举报,应该重视。任何个人都没有依法治国重要!
司法公正是共和国最后的防波堤,特别重要!
发表于 2012-12-22 20: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一审、二审。二审是终审。一审之后不服,可以依法上诉,二审不服必须执行,同时可以依法申诉。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法院二审。
发表于 2012-12-22 20: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5_142:}{:5_142:}
发表于 2012-12-22 20: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理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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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2: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2-23 01:45:5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
发表于 2012-12-23 10: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总书记说过:“物必先腐,而后虫生”。
发表于 2012-12-23 11: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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