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人林键国再次遭到恶性报复 问政对象: 省人大 ,广东省公安厅 ,省纪委、省监察厅 地图显示村民饮用水源头遭到违规经营的公益性墓园的破坏 3月5日,本人林键国实名举报发表贴文《广东“坟爷”违规经营公益性墓园敛财数亿元》http://wz.wen.oeeee.com/Views.aspx?aid=120659 控诉,林耀*借助人大代表身份,勾结陆丰市黑恶势力,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林耀*违规经营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墓园,并破坏12万人饮用水水源头的犯罪事实,已被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查实,广东省纪委对本人所举报的事项进行督办。但是,本人冒死举报四年多,及遭受打击报复案件,至今仍未能得到依法处理。 林耀*对本人实名举报一直怀恨在心,加以恶性打击报复,对于本人和家人造成极大伤害。3月7日,林耀*利用人大代表身份,冒充其他人大代表名字向汕尾市、陆丰市两级政府和公安局施压,要求再次调查本人在潭西镇潭东村村主任期间的所谓犯罪行为。林耀*作为被举报人,自己牵头提出人大议案有失公允,企图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本人,置本人于死地,请问天理何在?! 此时此刻,本人深感无奈!特此向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网友郑重说明以下问题—— 1、本人在2005年6月—2007年3月担任潭西镇潭东村村主任,期间并没有林耀*所举报的犯罪事实,案件早已查清。然而,林耀*屡次借助人大身份要挟相关部门,纯属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林耀*向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本人已在天河区法院起诉时,证据提供材料有林耀*亲笔签名。对于林耀*举报本人“潭西镇潭东村村主任问题”的材料,已得到签名的村干部证实不符合事实。 2009年起,我一直实名举报林耀*、林华*(现任陆丰市党校副校长)违规违法行为。2013年1月,广东省民政厅初步查实其被举报的潭西镇安福公墓园非法转让953穴(属非法经营罪名);非法侵占农田用地改建设建材市场被省国土厅督办立案查处;违法开采农田盗采建筑沙粒牟取暴利于1月13日被陆丰市政府查处的,现场抓捕林耀*亲哥林耀采及儿子(后由谢永填以潭东村委会名义担保释放),及其他违法行为。 林耀*制造的“人大议案”完全是捏造,不是事实。潭东村原主任林键国间接毁坏文物为由,附上带走公章、账本、三十万资金、霸占村委会办公楼的议案是无效的,本人的问题陆丰市各级政府已调查过多次,查无问题。 2、林耀*作为本人举报对象不应该提起人大议案,人大议案无效。作为被举报人的林耀*提起人大议案存在明显打击报复本人。 此次提出人大议案中有十个代表。其中,三个代表是与本人举报的对象。另外,林耀*还伪造冒充其余四个代表的签名(已证实没签名)。请问这样的造假坑人的议案,还能有效吗?林耀*及其他人大代表如此打击报复本人的行为,有失人大代表为人民的宗旨,严重影响人大代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根据人民代表法人民代表受调查期间,暂停行使权利和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决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林耀*领衔的议案是为个人利益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据上述相关规定,林耀*是没权利提起人大议案的。 3、陆丰市公安局成立专案重新调查本人担任村官期间问题,极可能被林耀*所利用,恶性打击报复本人。 3月7日,由陆丰市公安局刑侦、经侦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本人在担任村官期间问题,这种行为不符合常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本人的问题早在2009年5月由潭西镇政府调查过,查无问题。2月28日,潭西镇政府已成立专案组在调查之中。此次,陆丰市公安局再次进行调查,极可能被林耀*、林华彬等涉嫌犯罪人员所利用,故意混淆视听,打击报复本人。 陆丰市公安局专案组有个别人员是被举报人(林华*)的亲戚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回避。 综上所述,林耀*违规使用人大代表身份谋求个人利益,恶性打击举报人,明显违反了人大制度,应该给予取消人大代表资格。 故此,本人强烈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调查处理汕尾人大代表林耀*违规经营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墓园的问题。也请求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厅等部门查处安福公益性墓园的相关情况向全社会公布,并将林耀*破坏12万人口饮水源头、违规经营安福公益性墓园的问题移交司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办。 同时,本人请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网友关注本人的人身安全,依法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做为实名举报人,本人愿意为以上所有言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已向省人大、省公安厅信访反映此事。 实名举报人:林键国 本篇文章来源于[奥一网网络问政](http://www.oeeee.com) 原文出处:http://wz.wen.oeeee.com/Content/12098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