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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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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简直就是无视王法和有关部门的警告,擅自更改住宅的商用用途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物业法第29条第一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相信看,現在大部分居民都有自己的车辆,学生们的自行车,上班族的摩托车,甚至轿车。30多户居民,甚至周围居民的车辆都需要一个车场,如此因为一己的私利而造成这么多居民的生活不便。虽然建设局做出了回复,但强度不够引起业主的重视。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并解决此事,采取较为强硬的措施和方式,维护受苦居民的正当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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