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17 文章来源:汕尾日报
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2年8 月至9月间,在市区奎山公园内多次结伙持刀持棍抢劫中小学生财物,并致两名学生轻微伤的4名被告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四名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苏某某、杨某某被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8月31日16时左右,学生陈某某、许某某骑着自行车到奎山公园内玩耍,恰遇下雨,在公园内石桥旁一棵树下避雨时,两人的自行车被被告人罗某某及另2名男青年持西瓜刀抢走。同年9月15日14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苏某某、杨某某伙同另2名男青年在奎山公园内实施犯罪活动,由被告人罗某某持刀拦住先后路经该地的学生高某某、余某某等6人,对他们进行威胁,抢走6名学生的自行车各1 辆。得手后,四被告人将其中的5辆自行车销赃给曾某某,得款人民币150元,另1辆自行车被1名同案人骑走。案发后,5辆自行车已被追缴,经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 5 辆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50元。同年9月16日18时左右,学生曾某某骑自行车路经奎山公园桥边时,被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及另3名男青年围住,其中1 人手持一把刀,1 人手拿木棍,让曾某某把钱拿出来。曾某某回答没钱,遂被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等人殴打,曾某某与他们对打并骑车离开。因曾某某反抗,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等人未抢到东西。同年9月18日13时40分左右,学生黄某某、邹某某步行到奎山公园内的桥边时,被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苏某某及另1 名男青年围住,其中1 人手拿西瓜刀,2 人手拿木棍,威胁两名学生将身上的钱拿出来,用木棍殴打他们的后背,并卡住脖子,将他们身上的74元抢走。被抢后,学生黄某某、邹某某在奎山公园正门遇到巡警时报警。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苏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邹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记者 郑冰利 通讯员 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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