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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对汕尾市海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改变案情性质的投诉意见,并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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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00: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人:陈海生,男,汉族,住海丰县解放南路,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业主(权属人)。
投诉人:陈木强,男,汉族,住海丰县城东镇虎亭村, 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登记负责人。
    致海丰县公安局:
201348日海丰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许锦兴有涉嫌诈骗《24万元》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许锦兴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0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2013426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没有举出被许锦兴诈骗的对象,诈骗的手段,诈骗的后果。也没有举出确认土地的归属权。这样,许锦兴就避免了“诈骗手段恶劣,后果严重”被追究。
对诈骗《24万元》的经过情况作为权属人的我陈海生是毫不知情的,从我陈海生从未委托、授权任何人卖厂的情况下,也不清楚许锦兴有涉嫌诈骗谁的《24万元》。但公安局所认定结论,犯罪嫌疑人许锦兴有涉嫌诈骗《24万元》的犯罪事实,根本不是受害人的报案事实,完全不符。
    现我陈海生、陈木强对以上《起诉意见书》提出投诉意见,并要求纠正。
一、海丰县公安局把许锦兴隐瞒真相,伪造文件,捏造了某种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案情,改变为“民事经济纠纷”案情是错误的。
我陈海生、陈木强2012220日向海丰县公安局刑侦二中队报案,举报海丰县农业银行干部(原农行纪委书记)许锦兴,利用职务之方便拿走我陈海生抵押在农行的该厂抵押物,将我陈海生的《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2880平方米土地和厂房,通过伪造文件手续之后,非法“转让”给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海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不正确使用证明材料而是随意取舍证明材料对土地产权问题对许锦兴农业银行干部身份问题对许锦兴通过伪造文件私自把我陈海生的土地“转让”给周水龙问题都没有确认把一个完整的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非法诈骗他人财产案情割裂成若干小案提出陈世荣可能是土地卖方可能收取“24万元的疑点最后得出的结论许锦兴付给陈世荣“24万元问题因许锦兴本人未能提供直接证据所以认为许锦兴有涉嫌诈骗《24万元》的犯罪事实结论认为许锦兴虽然有涉嫌诈骗《24万元》的事实但此事属于民事经济纠纷案
二、海丰县公安局改变案情性质,造成许锦兴从隐瞒真相、伪造文件骗取他人财产罪嫌疑中脱身。
    依据公安局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情的框架下,检察院对陈世荣是否收到“24万元”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经检察院核实、认定许锦兴交给陈世荣“24万元”的事,证据不足,存有争议。认为许锦兴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经过公安局的操作,完全彻底地排除了对许锦兴非法骗取他人财产罪的嫌疑,连诈骗《24万元》的嫌疑也被排除了。
由于20131014《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认定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许锦兴什么责任都没有?对公安机关所移送的侦查案卷“制造24万元”没有检查纠正,丧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我 的 要 求
    一、检察院之所以认为许锦兴构不成犯罪是由于公安局改变了许锦兴的犯罪种类的缘故。现我要求公安局能够以我的举报的问题进行重新复查。我认为决定案件性质的是证据。我举报的问题的三个情节――产权归属问题,许锦兴的农业银行干部身份问题,许锦兴隐瞒真相、伪造文件把我《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转让”给周水龙的经过情况。证明材料充足,事实清楚。证明材料没有互相矛盾,也没有出现可作多种解释的材料。因此,我要求公安局复查,向检察院移送复查的审查起诉书。
     二、我要求对我的投诉不要推诿,不要拖延,要求公安局行文避免使用海丰方言,避免使用可作多种解释的语言。如:“厝地款”是海丰方言。请您们主持公道。
此致敬礼
附图:《起诉意见书》
照片 009.jpg 照片 0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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