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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关于《买官卖官,海丰附城镇卫生院竟有5名院长 》网贴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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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11: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网贴反映海丰县附城镇卫生院班子成员设置一正四副,质疑存在突击提拔任命干部、买官卖官现象。现将核实情况作如下回应:
    海丰县附城镇卫生院是一所综合性、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医院设有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包括预防接种门诊、儿保门诊、居民健康档案室)、门诊部、妇(产)科、医技科、中西药房、财会室、行政办公室等部门。
    根据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乡镇卫生院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以下规定配备:人员编制30名以内的,配1正2副;人员编制31名至60名的,配1正3副;人员编制61名以上的,配1正4副”;按照海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海机编﹝2011﹞93号)有关规定,附城镇卫生院核定事业编制124名,配备领导职数一正四副。
    附城镇卫生院现有在职人员88人(其中在编在岗77人,临时聘用11人)。专业技术人员67人(其中中级职称14人,初级职称53人)。院长1名,副院长4名。领导职数的配备及任免均由县组织人事和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存在所谓突击提拔、买官卖官情况,更不存在5个职工养活一个行政人员的现象。
    卫生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如下:
    吴少亮:院长(主治医师、擅长普外科工作)。主持卫生院全面工作。
    陈群雄:副院长(政工师)协助院长负责政治思想工作,行风建设、监察、人事、文档资料、制订方案、计划生育、出生证管理等工作。分管行政办公室。
    陈立雄:副院长(主治医师、擅长X光诊断及儿科)。协助院长负责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儿童健康体检及妇幼保健管理)。分管防疫门诊、儿保门诊、健康档案室、乡村医生管理。
    郭明声:副院长(中医师、擅长中医及痔疮科)。协助院长负责卫生监督、食品药品安全、考勤制度、卫生院信息系统管理、医疗设备维护、药品、医用材料及后勤物资采购管理,供给科室审批、安全生产、药房管理、收费业务管理、保卫工作、清洁工管理等日常工作。分管药库、药房、收费处、保卫、清洁工管理。
    吕晓硕:副院长(主治医师、擅长内科疾病诊治)。协助院长负责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管理,医疗业务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医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医疗纠纷、下乡义诊、医疗高压消毒、医技科室管理及病案管理等工作。分管门诊部及妇产科、医技科室管理。
    其他行政人员分工情况如下:
    财会室:严杰雄(助理会计师)负责会计工作;刘文锋(统计员),出纳。
    办公室:蔡润波(执业助理医师)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及药库调拨;张海悦(药师)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及药库实物管理,出生证打印及计生专干工作。
                                                                                            海丰县附城镇卫生院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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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12: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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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卖官,海丰附城镇卫生院竟有5名院长
http://www.swsm.net/forum.php?mo ... 1&fromuid=68141
发表于 2014-1-8 12:09:3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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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精简机构文件摘录: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中心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最多不超过3名。
第十二条 zhengfu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zhengfu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等,保证正常运转。乡镇卫生院服务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zhengfu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zhengfu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竞争择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绩效考核制,新增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受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zhengfu有关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和岗位条件,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对已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限期清理或转岗分流。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颁布新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后,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海丰附城镇卫生院,不是中心乡镇卫生院。五个院长太多了。
发表于 2014-1-8 13: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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