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东省陆丰市乌坎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洪锐潮,由于在村道建设工程中受贿人民币3万元,被法院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日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洪锐潮于2011年乌坎事件发生后的次年3月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乌坎事件发生后,洪锐潮曾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洪锐潮1985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是广东陆丰人。判决资料证实,洪锐潮于2012年3月当选为乌坎村委会副主任,2014年4月1日换届选举再次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
法院认定,2012年12月,在乌坎村委会对拟建的村道二期工程准备招投标期间,为使朱某某参与合作的陆丰市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时任乌坎村委副主任的洪锐潮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先后三次拿朱某某人民币8万元后,分别送给乌坎村委副主任杨某2万元,送给乌坎村党总支委员杨某某和村委委员张某某各1.5万元,余款3万元作为好处费由其所有。2013年4月,洪锐潮将赃款3万元退给朱某某。
洪锐潮在后来的供述中说,顺泰建设公司中标后在40日内没来村委签订合同,按招标规定超过30日没来签合同视为自动放弃。2013年3月,村委会开始重新向有关部门申报招投标。
陆丰市法院一审认定洪锐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洪锐潮随后上诉称,他在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中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项目主管,没有任何可实际操作工程事务的权力,仅是负责工程文档管理的相关人员,因此不可能有能力影响招投标及操作工程事务,更没有操纵涉案工程的权力。
对此,汕尾市中院二审认为,洪锐潮对于原判认定的他三次共拿朱某某8万元,自己从中所得3万元的事实本身并没有异议,他的上诉辩解“均属主观认识错误,本身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院认定,洪锐潮身为乌坎村委会副主任,乌坎村村道建设项目法人组织机构成员,在从事政府民生工程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予以维持。
洪锐潮和他的辩护人提出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最终未被法院采纳。汕尾市中院在裁定中指出,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对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二审依法可以决定采用不开庭的方式审理。 来源:羊城晚报| 2015-04-08 作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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