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咪咪猫 于 2015-12-22 00:26 编辑
柯律师 你好
当此帖以事论事而言 楼主的贴浏览次数达到了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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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09/10/content_1406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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