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漫画:钓鱼者钓鱼时,将鱼饵挂在钩上,放进水里。不一会儿,一条带着官帽子的“人头鱼”就被勾了上来。出水时,“人头鱼”的嘴巴还张得大大的。看到这样的漫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贪官们的贪婪和丑态,进而对其表现出齿冷和愤慨,却很少去想、去追究,是谁导演了这样一出丑剧和悲剧。
其实,贪官们的贪性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经过一定土壤、一定环境的“催化”才形成的。这当中,贪腐者廉洁自律不够是主因,但也与行贿者频繁地下饵引诱脱不了干系。从某种意义上说,那些千方百计下“饵”行贿的人,在诱惑受贿者上“钩”的同时,又通过受贿人的“回馈”攫取大量非法和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和集体蒙受损失,使社会公平和正义遭到践踏和破坏。他们的行为和做法,同样是可耻的,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对于行贿犯罪的惩处早有规定,而且越是靠后的规定越严格。第九次“刑法修正案”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其中对于行贿罪的惩处更加严厉。修改后的第三百九十条对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处罚是这样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在这之前,我们经常看到受贿者被曝光,却很少见到行贿者被“示众”。经常看到受贿者被判刑,却很少看到行贿者被正法。这恐怕也是一种法治上的不健全。
行贿和受贿一样,都是犯罪,严厉惩治“受贿”的同时,同样应该严厉惩治“行贿”,惩治贪官的同时,也应该惩治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