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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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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1: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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