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海丰县联安镇记处埔村第九①、九②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被控告人:陈鎏阳 控告目的: 一、制止被控告人变更土地用途,擅自将耕地挖池养鱼,破坏农田耕地和农田灌溉,导致记处埔水库安全隐患的侵权违法行为。 二、责令被控告人将挖池养鱼的池坑回填,恢复承包土地原状。 三、撤销被控告人私自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并赔偿非法占用期间的损失。 四、诬告联安派出所充当控告人保护伞,抹黑公安,已构成诬告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位于控告人村前的农用耕地,是控告人全村男女老幼,子子孙孙赖以生存的基本耕地,被控告人陈鎏阳、黄荣生私自与生产队长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所谓《荒地承包合同》,当时控告人曾向村委反映,要求撤销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的《荒地承包合同》,私自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非法的。 被控告人陈鎏阳、黄荣生仗持非法的合同,无视社员反对,根本没有按约定的面积使用土地,而是私自扩大用地面积,侵占用了我村民集体土地约20亩;被控告人陈鎏阳、黄荣生私自变更土地用途,于2014年底强行将所谓承包的20亩耕地及非法占用的约20亩耕地,挖成3个大池塘进行养鱼,池塘被挖到离水库坝下不足3米处,给记处埔水库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也对全村的农田灌溉和村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和危害,被控告人侵犯了农民集体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通知》(三)严格依法管理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对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旅游观光等亲水建设项目及其它影响水库防洪的工程设施,其建设方案需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控告人陈鎏阳还诬告联安派出所充当控告人的保护伞,抹黑公安,其行为构成诬告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新农村的和谐稳定,现特依法控告,请求对被告人陈鎏阳的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违法犯靠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致 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会 控告人:海丰县联安镇记处埔村 第九①、九②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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