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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城管执法,该不该没收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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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11: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以来,市城管执法局多措并举,加大对市区市政设施维护和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完善城市服务功能,进一步改善了市区人居环境。依法拆除了各类违章建筑维护了市容市貌。对违法占道经营进行依法处理,减少了许多占道影响交通的现象。这些举措让市民感到十分高兴,城市市容市貌的改变让汕尾变得更加美丽!

       今天早上路过五马路滨海A小区,又看到了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在巡视道路和店铺。只见一位大爷开着一辆三轮车在贩卖水果,城管执法人员上前劝诫大爷不能在此占道经营,这里是马路,不能摆摊。本来我觉得城管的举动并无什么恶意。可是接下来的一幕我就有点反感。城管人员没收了大爷的水果,全部水果一律被收走,还要没收他的三轮车,可是因为车子无法拖走就没带走。之前听过很多人议论,城管近期对占道经营的执法力度非常强硬,都依法依规处理占道经营。这是一件好事,汕尾现在的占道现象减少了很多,道路也变整洁和宽敞了。可是市民无法理解,你城管执法劝诫我们不要占道经营我们可以接受,但是你们把占道的百姓财产全部收走,这就有点不道义了。这些东西是百姓的维生物资,他们做买卖也是为了挣点钱养家糊口,但是你们的一句没收却让老百姓损失了财物。之前对二马路、三马路和永昌市场的占道处置就让很多人看了不舒服,议论纷纷。因为即使市民占道摆放东西出了店铺的界面或者是在马路摆卖产品,你们都可以善意提醒或者依法依规处理,有必要没收这些东西吗?没收了你们是如何处置的呢?是给其他贫困户送去温暖或者送给有需要的人吗?如果这样估计市民也是会赞同的。可是被没收的东西很少人知道去向?不知道大家赞不赞同没收占道的商品或物资。你们觉得有必要没收吗?没收有何意义?本人可能思维狭隘,还望大家提出意见?如有不妥,愿意接受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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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1 15: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这两天,汕尾城管给人骂惨了,你叫城管大叔怎么做人?
http://www.swsm.net/forum.php?mo ... 06500&fromuid=1

城管天生就要给人骂的吗?有谁知道我们也非常苦逼?
http://www.swsm.net/forum.php?mo ... 06629&fromuid=1

这几天,都在讨论城管问题了……见仁见智,理性看待问题吧。
发表于 2016-7-26 11: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感觉像是。。。。。。
发表于 2016-7-26 11: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收我觉得没必要,因为只是他们的财产
发表于 2016-7-26 11: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收了的物资去哪里,怎么处理是个问题
发表于 2016-7-26 11: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收了的物资去哪里,怎么处理是个问题
发表于 2016-7-26 1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做的好就好,做的不好就像土匪了
发表于 2016-7-26 11: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警告,两次没收
发表于 2016-7-26 14:20:3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没收,光嘴巴说,那些占道经营的不肉疼,下次照样摆,发这贴的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发表于 2016-7-26 14: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额,或许摆摊的不容易,但是城管好像没有发生什么冲突,感觉还行,根据国家规定是要没收的,但是一点水果没收了到哪里去大家应该是清楚的。还是觉得没收了有点不近人情,再说这里是汕尾,还不发达,会有小摊贩是正常的。。。。
发表于 2016-7-26 15: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城管执法过程该不该收物资的疑问,本人有如下看法:

1.城管无权没收物资。小贩固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占地摆摊,这是人的行为问题,物品作为小贩的私有财产,这仅仅是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是要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小贩违反的是治安方面的规定,不属于犯罪,所以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支撑城管没收小贩的私有财产。打个比喻:交通肇事是犯罪,人被抓到了,车有可能是被扣下的,而车被扣下是有法律法规支持的,但在事情处理完毕,车还是要归还车主的,所以没有被没收的情形。而城管没收小贩的私人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至少没有明文规定有权如此做。

2.很多小贩的物资是他们生存的资本,是用自己的钱去买来的,一旦被没收,很容易发生冲突,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伤害,甚至是人命官司;

3.很多都是误会,拥有物资的人并不是小贩。比如:在最近一两年内,发生过一个事情是这样的:有一个渔民刚把打捞上来的两筐虾放在路边,自己去叫三轮车拉走,这时候来了城管,他们二话不说就把东西给没收了。两筐新鲜的虾价值几千块就这样被没收了。第2天还是这样两筐虾,城管一来还是要没收,这时候惹恼了主人,结果城管被虾的主人打伤了。这何必呢?都是误会,何必如此呢?这只能说城管活该,下贱!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人理道德上,城管都没权力也不应该没收小贩的物资。你可以对其经行敬告,当场罚款之类的,如果有过激行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但你没权力这样没收人家的东西
发表于 2016-7-26 15: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tiankon163 发表于 2016-7-26 14:20
不没收,光嘴巴说,那些占道经营的不肉疼,下次照样摆,发这贴的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法理不外乎人情,在面对群众利益时候,还是适当变通的好,方便群众的同时,更便于执法!但面对不讲理、无素质、藐视执法权威的钉子占道户,支持依法强制执行,见一次收一次!
发表于 2016-7-26 17: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害虫 于 2016-7-26 17:45 编辑

1、无权没收。没收是属于比较严重的处罚权,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
2、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区县城管局下属城管大队是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无执法权。但是一般人民政府会委托其执法。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管局是行政单位,全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最直接的授权来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管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进行暂扣物品以及经营工具等,需出示相关单据。
一般会规定时间让当事人去处理,如你占道多少平方等要交多少罚款,一般对扣押的生鲜物品,比如水果,如果当事人不马上来处理,依法的话应当拍卖或变卖,等当事人来了把所得款交给他,罚款照罚。一般都是罚款多过你扣押商品的价值。你说怎么办?有门路的就找熟人搞少点罚款把东西拿回去咯,没的就。。。。。




发表于 2016-7-26 17: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害虫 于 2016-7-26 17:46 编辑

也有一种说法城管暂扣物品和经营工具行驶的是“证据保全”。法律很多有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也有很多自相矛盾,还有就是每个地方地方性法规不一样,会有不一样的执行结果。
发表于 2016-7-27 11: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1、一年来,城管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占道经营少了、对违建建筑拆迁……现在城管执法进入常态化,不再是一阵风,成绩是很不容易取得的。
2、城管执法很人性化,对占道经营、违建建筑都是采取首次警告、通知的形式,屡次不听从之后再采取强制措施。
3、城管执法依法依规,只要是违建建筑、占道经营的,都是一刀切。
这是我对城管的了解。
发表于 2016-7-27 15: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16-7-27 15: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毕竟不管管车就没发走了
发表于 2016-7-27 15: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听朋友说过,城管没收了东西可以拿回去,只不过是要在他们大队那里去拿,还要交多十几、二十元左右就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7-27 15: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场点兵 发表于 2016-7-26 11:44
感觉像是。。。。。。

像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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