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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能这样欺骗朋友吗?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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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1: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欺骗朋友的经过

城区一男子捡到朋友的银行卡后,骗得密码,迅速把卡内存款全部取出,之后将卡丢弃。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月15日,颜某到余某某的出租屋过夜。次日,颜某发现自己的一张工商银行借记卡不见,其后将此事告知余某某。余某某下班回到出租屋后,在屋内的衣柜下面捡到颜某的银行卡,他把卡藏起来。当晚,余某某以微信可以挂失为由,骗取了颜某的银行卡密码,随后到工商银行柜员机,用颜某的银行卡分6次提取了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200元。

17日,颜某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卡内存款仅剩一分钱。其找到余某某询问,余某某坚称自己没有拿其银行卡,于是颜某便到派出所报案。当天余某某被民警抓获时,该卡已被其折断丢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追缴并归还被害人颜某,没有造成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拾遗银行卡取现同样涉嫌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虽没有信用贷款(透支)功能,但仍属于具有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

法官提醒,不仅骗取密码后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直接用他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取现也可能涉嫌犯罪。因此,“意外之财”不可贪,也不可视作儿戏。否则,如本案被告人余某某,不仅从卡里拿的钱要悉数奉还受害者颜某,还要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偷鸡不成蚀把米,届时就追悔莫及了。


结论

能这样对待朋友吗?真的是罪有应得,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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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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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这样对待朋友吗?真的是罪有应得,活该!
发表于 2016-8-17 12: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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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命双修 发表于 2016-8-17 11:57
能这样对待朋友吗?真的是罪有应得,活该!

同感
发表于 2016-8-17 12: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太贪婪
发表于 2016-8-17 20:11:1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死有余辜
发表于 2016-8-17 20:15:4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性命双修 发表于 2016-8-17 11:57
能这样对待朋友吗?真的是罪有应得,活该!

说得不错
发表于 2016-8-17 21: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18 15: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18 17: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罪
发表于 2016-8-20 11: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人一贪婪,好多不应该做的事情,就做出来了
发表于 2016-8-20 11: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不容诛
发表于 2016-8-20 11: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有罪,所以被判刑了
发表于 2016-8-21 11: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偷鸡不成蚀把米,届时就追悔莫及了。
发表于 2016-8-21 11: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心行气 发表于 2016-8-20 11:39
对,有罪,所以被判刑了

可怜
发表于 2016-8-21 11: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活该
发表于 2016-8-22 15: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意识薄弱
发表于 2016-8-23 10: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本案被告人余某某,不仅从卡里拿的钱要悉数奉还受害者颜某,还要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偷鸡不成蚀把米,届时就追悔莫及了。
发表于 2016-8-23 10: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说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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