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丰县城公安交警大队对无牌无证的摩托车采取了扣押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有人说对,有人说“过火”;有人说暴力抗法,有人说暴力执法,众说纷纭。现在政府又在努力创造文明活动,建立法制社会。文明社会不但需要文明群众,也需要文明执法者。交警不允许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出门到处可见,这是法制原则,也是一个地方文明程度的体现,所以,公安交警采取法律行动是对的,是履行职责的表现。下面谈一谈我的看法以及建议:
第一,交警对无牌无证摩托车实施扣押是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行为,是带有强制性的,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其管理,暴力抗拒就是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公民维权也只能依法进行,不能暴力抗拒。俗话说“鸡蛋碰石头,得不偿失”。鲁莽行动,只能一失足成千古恨。任何公民认为交警的行为违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2,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交警在实施扣押无证无牌摩托车时也必须文明执法,让群众心服口服。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出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的违法性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公安交警实施扣押无牌无证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仅限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提高执法的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安交警必须履行二个义务,(1)交警当场出具扣留凭证。并告知其何时到何部门接受处理。(2)交警通知义务。对于摩托车车主不在旁边,建议交警使用扩音器或者其他有效方法在周围通知车主到场办理扣留手续,千万不要见到无证无牌车直接搬上车就运走,这也是文明表现。经过通知无效后,对所扣车辆进行拍照和编号并注明地点等详细信息,然后才能运到扣押停车场并注意妥善保管;交警对所扣押车辆根据拍照时登记的资料在媒体或者电视上予以公告。
以上建议希望能够给社会带来和谐以及文明执法,对当前创建文明社会带来好处,正是“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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