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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从海丰公安交警扣押无牌无证摩托车行动谈创建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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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9: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鸡蛋碰石头,得不偿失。这是一个律师的论调!

PS:执法者如果不能领会法的精神、坚持法的基本原则,执法出现偏差是必然的,就难以服众,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毛驴.png
发表于 2017-3-27 10:42:2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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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7-3-26 23:28
你把网名改为你真实身份,我们才进行良好的沟通。

网名网名,为的就是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泄露,不是专门为了跟你对话就要实名,姿态不用摆那么高。你所列举的法律条文都很正确,这很好。但后面那句“千万不要见到无证无牌车直接搬上车就运走”,你让人直接联想到交警查扣某些商场门前人行道或公共停车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涉嫌违法。事实上,这些人行道或公共停车场均系法定意义上的“道路”,交警经多次通告提醒后才扣留,并无不当啊。你这句话究竟,推定违法的意味比提醒依法的意味更重了,看着模凌两可。我看过很多律师的留言,表述都是非常理性客观严谨的,不像你这样,渗入过多主观语言,给人感觉稍显不专业。这就是为什么不少网友质疑你的地方,能理解我的意思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1: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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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GP 发表于 2017-3-27 10:42
网名网名,为的就是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泄露,不是专门为了跟你对话就要实名,姿态不用摆那么高。你所 ...

良性的沟通、辩论都是可以的,也让人越辩越明!不讲道理的攻击,才让人讨厌!其实你不说自己的身份,我都能猜出来,水平高低让公众去评论吧!社会事件让人议论,也觉得还是有好处,这说明社会在进步!也有利于创造和谐社会,也有利于创造文明,与当前创文活动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任何单位,特别是行政机关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只有好处,评论一件事情,必须站在中立的角度,公正看问题;而不是站在自己一方片面看问题。例如,我在文章开头己经回复了社会对公安交警扣押无牌无证摩托车的指责,从法律上阐明了执法权利的合法性,无牌无证摩托车大量出现,影响了社会文明,建议群众维权必须遵循理性,合法途径解决,整编文章,虽然不是写得很优秀,但是我觉得站在法律角度说了一些公道话,良心话,社会如果没有人出来说真话,社会还会进步吗?公共权力缺乏监督,将会是怎么样?
发表于 2017-3-27 19:22:3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7-3-27 11:23
良性的沟通、辩论都是可以的,也让人越辩越明!不讲道理的攻击,才让人讨厌!其实你不说自己的身份,我都 ...

如果你猜我是交警或其它公安部门的,那还真的猜错了。我这样说吧,你说的那些话如果换成是我这个普通网民说的,那可能就一片点赞。然而,你是以一种专业律师的姿态出现,向群众进行普法的,那就要非常严谨啦。你说出的话,将有可能被群众直接奉为权威解释进行引用。所以,你字里行间不规范的表述不应该出现,所讲所说一定要出自法理和法律条文本身,不要掺入个人感情。这样才不会扰乱普法活动的秩序,你现在理解自身职业在发言时的重要性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22: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事件的评论,没有掺入任何个人感情,只是说好话,人人喜欢,说建议有人反对,有人刺耳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23: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幻影GP 发表于 2017-3-26 23:21
你是律师,你发表时说法律法规就行,不用那么多个人的见解,写出来的东西跟你这个身份好像搭不上调,显得不 ...

对法律事件的评论,不但要依法,而且必须讲道理,做到合理合法。文章各人有各人的风格,不能千篇一律,特别是评论!又不是规范的法律文书。
发表于 2017-3-28 00: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7-3-28 00:07 编辑

支持张成深律师的观点

----------交警在实施扣押无证无牌摩托车时也必须文明执法,让群众心服口服。

--------交警当场出具扣留凭证千万不要见到无证无牌车直接搬上车就运走,这也是文明表现。交警对所扣押车辆根据拍照时登记的资料在媒体或者电视上予以公告
发表于 2017-3-28 17: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3-28 19:16:5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7-3-26 23:19
一味否定别人,自己就是一个高人吗?

此物无建树,专来做捣乱。化名十几个,从左打到右,从右打到左。
发表于 2017-3-28 19:20:4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7-3-27 22:10
我对事件的评论,没有掺入任何个人感情,只是说好话,人人喜欢,说建议有人反对,有人刺耳而已!

这种风格值得点赞
发表于 2017-3-30 00:52:2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猫友侦察 发表于 2017-3-26 23:35
不得不说,你是闲过头了,此帖暴露了你的真实水准。
其实非常简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

有权但程序也得合法,程序不合法,行政行为一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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