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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网上遭到辱骂!告诉你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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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21: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网警要向网友们普及什么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简单的讲,情节轻微的网上辱骂属于自诉案件,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责任的案件,只能由受害人到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在网上被别人辱骂,很多人立马想到的就是和对方对骂,这是不理性的,双方在网上对骂只能激化矛盾,并不能实质性的解决问题,在网上被别人辱骂你需要这样做:

1、与骂人者进行沟通,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通知相关网站,要求删除相关辱骂网帖。

2、在网络上辱骂他人属于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辱骂者不堪其扰,应保留辱骂信息截图或者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起诉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怎么办?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一般轻微的辱骂行为,只是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情节严重的辱骂行为涉嫌侮辱罪(实务中因骂人入罪案例较少),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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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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