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8-4-3 17:34 编辑
关于黄冰花女士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问题的看法
陈治赠 2018年4月3日
看了黄汉权先生的代言——《致海丰人民的一封信》(下称代言),说的是黄冰花女士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笔者曾跟帖:“应请求调取监控视频质证,现场笔录,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笔者曾接触过多宗交通事故案。对于黄冰花女士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应从五个方面探讨。
该宗事故发生的时间:2017年2月11日17时50分24秒。地点:二环北路红城中学西侧路口斑马线。
1、“代言” 称:事故双方“同向行驶”。 同向行驶是否同一车道?“代言”没有明确说明。
2、“代言”称:“摩托车向左转弯时,被同向行驶的普通小客车碰撞”。 据此,两车同向不同道,是摩托车突然变道转弯被小汽车碰撞。
3、“代言”称:摩托车是“斑马线上向左转弯时被同向行驶的普通小客车碰撞”。斑马线是人行道,不是车辆转弯口。摩托车在“斑马线上向左转弯”,违规就非常清楚。
4、“代言”没有说清楚摩托车倒地的位置,以及摩托车倒地的位置与小汽车之间的距离。因为被小汽车碰撞,摩托车倒地的位置和距离相当明显,甚至有可能被碾压。
5、黄冰花女士是否骑摩托车横穿公路过斑马线?骑摩托车是否有牌证,也是责任认定时的依据之一。“代言”以及网上群议切不可忽略。
基于上述五点,黄冰花女士在交通事故中究竟是免责、还是应负全责、主责、次责?应该以监控视频及现场笔录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