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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城区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 一男子从异地载生活垃圾到汕尾倾倒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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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15: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林敏)生活垃圾从异地载到汕尾倾倒!四川籍男子陈某某在与同伙准备将两车含超标重金属污染物的生活垃圾,倾倒至城区赤岭水库旁空地时,被民警逮个正着。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这是我市城区法院宣判的首例环境污染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同伙分别驾驶装满生活垃圾的载重货车,从深圳市坪山区石井垃圾中转站开往汕尾。在准备将两车垃圾倾倒在城区东涌镇赤岭水库旁边的空地时,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同伙乘机逃跑。经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货车所载生活垃圾取样鉴定,结果显示,车上垃圾总镉超标4.6倍,总铅超标2.4倍,总汞超标1.44倍,总铬超标16倍,总锌超标44.9倍等,以上指标均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

庭审中,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有镉、铬等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因民警的及时抓捕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意倾倒污染物可能被追究刑责

生活垃圾、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中的汞、铬、铅等都是生物毒性显著的重金属,随意倾倒、排放将造成不同程度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重金属不易被生物降解,但能在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下富集,进入人体后在器官中长年累积,将给人体神经系统、生殖系统、血液循环系统等带来不可逆的终身损害。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指出:该案被告人环保意识淡薄,为图蝇头小利便随意倾倒有害物质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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