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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平疫苗之事,必利法律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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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09: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一周,长春疫苗事件甚嚣尘上,
官方的、非官方的,各种舆论此起彼伏,
不断地搅动着亿万国人的心。
在论及这起疫苗事件发生的原因时,
有人归于利益驱动;
有人将矛头指向地方保护;
有人责怪监管部门不作为;
有人谩骂监管体制弊病多;
还有人抱怨企业自律意识差;
其实,笔者认为主要还是法律之剑太钝,惩处力度太轻。

当然,这有法定罚则设置不合理,处罚犹如隔靴搔痒、罚酒三杯之内因;也有地方保护等其他因素干涉,处罚难以落实到位之外因。
但不管怎样,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一旦其运行偏离轨道或者被束之高阁,就必须进行修正以实现其规制目的。

要杜绝疫苗事件再次发生,就必须磨砺药品管理法律之剑,使其锋利无比,寒光闪闪,使不法分子不敢越雷池半步。

1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产品,一旦质量出现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惩重处。

但现实的法律之剑是: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未设置最低罚款金额,再加上对某些假药、劣药的处罚还必须载明药品检验结果。这就使得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按一般程序历经抽检、送检、立案查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程序,最终却陷入“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简易程序范畴的怪圈。
以两个真实案件为例:
某一超市销售过期鸡蛋2袋(货值23.6元),监管部门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5000元,处罚幅度为2754倍。
某一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1盒(价值33.1元),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6.2元,处罚幅度为2倍。
2006年发生的“欣弗”注射液事件,全国16个省区共报告“欣弗”病例93例,死亡11人,虽然安徽华源总经理最后迫于压力自杀,但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却是:以制售劣药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笔者至今都不明白,该药害事件都成轰动全国的公共卫生事件了,且造成了11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行政处罚为何不按照
之所以如此对比,是想告诉大家,相对于食品,药品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联系更紧密,一旦出事,假劣药品比假冒伪劣食品的危害更大。既然危害大,惩罚就应更严,但实际上,上述案件的处罚力度连食品的百分之一都不到。顶格3倍罚款呢?
如此,何以震慑那些唯利是图的不良企业和不法分子?

2
正常的理性人都知道,只有当违法成本足够高,且明显高于违法所获得利益时,人们才不敢以身试法。否则,对动辄上富豪榜的那些资本大鳄来说,1-3倍罚款犹如九牛一毛,根本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
前几天,有网友搬出《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与假药处罚条款作比对。
该条例罚则中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而《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比可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终身禁业。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禁业十年。
这就是白纸黑字的法律,难怪乎有人惊叹:人不如兽?
可见,药品管理的法律之剑,亟待磨砺,最好达到一旦出鞘、例无虚发之势。

3
此时估计有人会问,不是还有刑事制裁的利剑吗?

虽然《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且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入罪门槛,只要有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可能构成该罪。该罪最高刑罚是死刑。
但是,但是,但是,通过近年来国内诸多药害事件及相关判例来看,刑事制裁也是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力。至少,在诸多药害事件后,还没有相关责任人被判死刑。
“齐二药”假药事件,造成14人死亡的危害后果,5被告人最重判7年,还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的。
糖脂宁胶囊事件,算是处罚较重的一个,其中一人被判无期。
“梅花K”黄柏胶囊中毒事件,导致120多人中毒,相关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刺五加注射液事件,造成3死3伤,销售人员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而前些年,因制售21万支伪劣狂犬疫苗而轰动一时的江苏延申公司总经理陈某,也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相比之下,刑法对同样是危害生命的涉毒犯罪惩罚就严厉得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就会被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于是有人建议,可借鉴该规定,对制售假药犯罪行为重刑严惩。

该建议是否合理暂且不说,单从药品风险的高发性而言,再不立法严惩,药害事件仍会接二连三的发生。
希望此次疫苗事件是最后一次!
希望药品监管法律也能“史上最严”!
希望严刑重典下再没有一个孩子受到伤害!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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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9 09: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欲平疫苗之事,必利法律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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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周,长春疫苗事件甚嚣尘上,
官方的、非官方的,各种舆论此起彼伏,
不断地搅动着亿万国人的心。
在论及这起疫苗事件发生的原因时,
有人归于利益驱动;
有人将矛头指向地方保护;
有人责怪监管部门不作为;
有人谩骂监管体制弊病多;
还有人抱怨企业自律意识差;
其实,笔者认为主要还是法律之剑太钝,惩处力度太轻。

当然,这有法定罚则设置不合理,处罚犹如隔靴搔痒、罚酒三杯之内因;也有地方保护等其他因素干涉,处罚难以落实到位之外因。
但不管怎样,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一旦其运行偏离轨道或者被束之高阁,就必须进行修正以实现其规制目的。

要杜绝疫苗事件再次发生,就必须磨砺药品管理法律之剑,使其锋利无比,寒光闪闪,使不法分子不敢越雷池半步。

1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产品,一旦质量出现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惩重处。

但现实的法律之剑是: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未设置最低罚款金额,再加上对某些假药、劣药的处罚还必须载明药品检验结果。这就使得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按一般程序历经抽检、送检、立案查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程序,最终却陷入“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简易程序范畴的怪圈。
以两个真实案件为例:
某一超市销售过期鸡蛋2袋(货值23.6元),监管部门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5000元,处罚幅度为2754倍。
某一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1盒(价值33.1元),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6.2元,处罚幅度为2倍。
2006年发生的“欣弗”注射液事件,全国16个省区共报告“欣弗”病例93例,死亡11人,虽然安徽华源总经理最后迫于压力自杀,但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却是:以制售劣药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笔者至今都不明白,该药害事件都成轰动全国的公共卫生事件了,且造成了11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行政处罚为何不按照
之所以如此对比,是想告诉大家,相对于食品,药品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联系更紧密,一旦出事,假劣药品比假冒伪劣食品的危害更大。既然危害大,惩罚就应更严,但实际上,上述案件的处罚力度连食品的百分之一都不到。顶格3倍罚款呢?
如此,何以震慑那些唯利是图的不良企业和不法分子?

2
正常的理性人都知道,只有当违法成本足够高,且明显高于违法所获得利益时,人们才不敢以身试法。否则,对动辄上富豪榜的那些资本大鳄来说,1-3倍罚款犹如九牛一毛,根本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
前几天,有网友搬出《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与假药处罚条款作比对。
该条例罚则中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而《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比可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终身禁业。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禁业十年。
这就是白纸黑字的法律,难怪乎有人惊叹:人不如兽?
可见,药品管理的法律之剑,亟待磨砺,最好达到一旦出鞘、例无虚发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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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估计有人会问,不是还有刑事制裁的利剑吗?

虽然《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且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入罪门槛,只要有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可能构成该罪。该罪最高刑罚是死刑。
但是,但是,但是,通过近年来国内诸多药害事件及相关判例来看,刑事制裁也是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力。至少,在诸多药害事件后,还没有相关责任人被判死刑。
“齐二药”假药事件,造成14人死亡的危害后果,5被告人最重判7年,还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的。
糖脂宁胶囊事件,算是处罚较重的一个,其中一人被判无期。
“梅花K”黄柏胶囊中毒事件,导致120多人中毒,相关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刺五加注射液事件,造成3死3伤,销售人员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而前些年,因制售21万支伪劣狂犬疫苗而轰动一时的江苏延申公司总经理陈某,也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相比之下,刑法对同样是危害生命的涉毒犯罪惩罚就严厉得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就会被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于是有人建议,可借鉴该规定,对制售假药犯罪行为重刑严惩。

该建议是否合理暂且不说,单从药品风险的高发性而言,再不立法严惩,药害事件仍会接二连三的发生。
希望此次疫苗事件是最后一次!
希望药品监管法律也能“史上最严”!
希望严刑重典下再没有一个孩子受到伤害!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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