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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复函|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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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0: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函是指用于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信件。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为发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释,作为对某件事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对某件事的处理意见。这些复函批复虽然法律效力较低,但在某些食品药品案件中往往能起到定胜负的关键作用。

即日起,食药法苑每日推送一个食品或药品复函,其中有些复函大家很难找到,我们已经给大家做了归纳,敬请期待!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中食协函〔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日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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