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教育实施的是九年义务教育,简单的来说就是每个儿童应当无条件接受最少九年的义务教育。我说的是“无条件”,也就是说只要不是自身身体问题,任何一个儿童都必须去上学,任何人都不得阻碍、干涉以及剥削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相对应的不让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做法就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所以,儿童辍学之过,谁应当负责?是儿童本人还是其相关的成年人?又或者是学校、老师?
讲个故事:我经常要到一些早晨有营业的菜市场附近设点摆摊开早市,因为我店所在的菜市场附近早上是没有营业的,只有下午营业。由此我认识了一个在旁边同样是摆摊的菜贩阿姨,阿姨有个儿子在帮他的忙。一开始我并没留意到,后来一个大妈说:“这孩子怎么没去上学?”这时候我才留意起这个孩子了,听他说今年十三岁。大妈说那句话的时候正是星期四的早晨,马路上到处都是载孩子上学去的车辆,那时候正是上学的高峰期。我问小孩:“你怎么没去上学?”小孩笑着没回答。我继续问:“你才比我儿子大两三岁而已,怎么不去读书呢?”这时候小孩才回答:“读书是不可能的了,这辈子都是不可能的了。”说完就走了。
小孩本应该是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时候却辍学了,至于辍学的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小孩辍学看起来不是小孩本身身体问题而是他的思想问题。比如成绩差,所以自己认为不会读书了,于是心里产生了厌学的情绪,最后索性离开学校了。这似乎可以用“我不会读啦”来搪塞,可追究起这种辍学的责任,难道就只是孩子个人的责任了吗?其实不然!孩子本身固然有责任,但一个小孩思想还没成熟自然不能正确判定他辍学的对错;作为孩子的父母、老师乃至学校、家庭、家族难道就没有义务教导好孩子和疏导好孩子在学习方面的情绪吗?当孩子不想读书了就搬出所谓的“尊重”孩子的意愿,不想读就别读了!别浪费钱和时间……有的甚至认为读书没用,所以早点去社会赚钱之类的。让孩子辍学有很多种理由,但真正尊重和爱护孩子的做法不是任由起辍学而是耐心地引导他继续学习,树立起学习的信心,爱上知识,养成渴望学习的习惯。
学校、老师是最先知道一个学生辍学了的,外省有新闻报道过一个因为父母思想原因又因为家庭穷困原因辍学的小孩被老师和学校苦口婆心的劝说,最终重新回到学校读书的新闻。为什么学生辍学我们这边的教育部门无动于衷呢?老师、学校有努力给孩子本身以及其家人做思想工作吗?教育部门会不知道有学生辍学?学生辍学可以不闻不问吗?老师、学校乃至整个教育部门的责任就在这里体现出来了!谁该为儿童辍学而负责的问题,除了孩子本身之外,老师、学校以及教育部门都逃不掉干系!外省的老师、学校以及教育部门认真负责,尽心尽责,确实为地区教育做贡献而不是还无节制的贪腐、毫无底线的无能以及事不关己己不劳心!在其位,谋其职,做教育工作的就应当为教育工作负责!外省的教育工作者可以做得到的,我们这里的怎么就做不到呢?是人的问题?还是思想的问题?又或者纯粹是能力的问题?
谁该为孩子的辍学负责?孩子是主体,但不是全责的载体;父母、家庭是重要责任体,可教育工作者(老师、学校以及地区教育部门)难道就没有责任了吗?我想责任是超大的,而且应该足够让某些占着位置做不出成绩的人下台受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