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非孤独患者 于 2018-12-31 16:48 编辑
教师的“教育的惩戒权”,一是因为当前中小学生“失范行为”不断增加。打架、斗殴、旷课、通宵打机、 扰乱课堂纪律、离家出走、夜不归宿、顶撞老师等“反学校乱象”在中小学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普通中小学的教学秩序。二是“惩戒”有教育的重要内涵。“教”字本身就有“惩戒”的意蕴,适当的“惩戒”,也是教师履行职责的表现,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教师的一项基本义务。
再次,在教育实践中需要“惩戒”。“新浪教育”的一项调查表明:91%的网民认为:“中小学教师在必要的时候对学生采取适当合理的惩戒是非常必要的”。惩戒是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否定性制裁,适当合理地使用惩戒,能够让学生对教育产生敬畏感,消除学生的不良行为,最终是促使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也是爱学生的一种表现。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教书育人,需要完善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首先,要促进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化;其次,要明确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再次,要建立规范的教育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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