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强化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巩固“创文”“创卫”成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止生产、销售、存储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三、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