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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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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15: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20-5-14 15: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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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实施范围


       位于汕尾市海丰县辖区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02实施原则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

       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只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申报登记。

       03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详见附件1)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须于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分类管理名录详见附件2),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04核发部门咨询办理地点


核发部门: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
联系地址:海丰县城二环北路牛黄山行政小区
联系电话:0660-6869600

QQ    群:959709606
       我分局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排污许可证发证及登记工作,排污单位可通过电话或加入QQ群向我分局咨询及提交申请材料。

       05办理流程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步骤1:点击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微信图片_20200514154243.jpg

       步骤2:找到“网上申报”栏目点击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按要求注册或登录。

 微信图片_20200514154233.jpg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06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07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附件(点击底部“阅读原文”下载):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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