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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 彭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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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08: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蓝馨梦 于 2020-12-3 09:01 编辑

     近日,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某迎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彭某迎结识社会闲散人员后,不慎染上了吸食毒品的恶习。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彭某迎伙同林某惜、林某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且利用“聊天三人组”微信群进行分工。期间,彭某迎在林某惜、林某锋的安排下,向吸毒人员吴某运送毒品“冰毒”3次共计2.5克,并分得毒资人民币150元。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彭某迎在其住所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多达10次。2019年11月20日当晚,公安机关将彭某迎、吴某(另案处理)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冰毒”4小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迎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共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此外,被告人彭某迎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共10次,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彭某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彭某迎案属于典型的以贩养吸类零星贩毒案件。目前我国侦破的毒品类案件中,零星贩毒案件占很大一部分,犯罪分子往往带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从而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上。零星贩毒不仅能够带来经济上的收益,更为重要的是能为其提供吸毒的毒资。毒品之害猛于虎,不仅对人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甚至会危害家庭和社会。为了获取毒资,吸毒者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严重危害人民安全与社会治安,现实中许多吸毒者就是靠违法犯罪来获取毒资。本案中的彭某迎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且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最终害人害已,受到法律制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坚决远离毒品,切忌以身试法。


来源:汕尾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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