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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元宵节期间汕尾、海丰各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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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6 17: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1-2-26 17:53 编辑

今天是元宵节
有群众在问
今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那么元宵节是否可以?
答案是   不可以!

一起阅读我市各地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禁燃烟花爆竹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传统民俗活动,但是烟花爆竹燃放在给我们增添喜庆气氛的同时,也会释放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并产生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还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一、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结合疫情实际,不举办“灯会”等人员聚集活动或大型聚餐活动。积极践行环保健康生活方式,文明过节。

二、遵规守法,坚持从我做起。自觉遵守禁燃烟花爆竹有关规定,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互相监督,依规善意提醒。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主动对违反禁燃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抵制,积极监督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

四、积极宣传,提高禁燃意识。利用个人短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传播文明新风,倡导绿色生活,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起守护“汕尾蓝”的强大正能量,共建善美城区。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倡导文明过节新风尚,为空气“减负”,为健康“加码”,过一个绿色、文明、祥和的节日!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市民朋友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汕尾市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办公室

2021年2月16日

2021年元宵节倡议书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值此元宵佳节来临之际,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文明新风,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全民文明素养,同时,为了维护好我们引以为豪的城市名片——优良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洁净生活环境,用实际行动助力我区打造全国最干净的城市(乡村)工作。为此,区创文办和区文明办联合倡议:

一、疫情防控,注重防护过元宵。返学返工,人流量增,时下疫情,不可小觑;注意卫生,勤戴口罩;病从口入,拒吃野味;减少聚集,我不扎堆;多多洗手,不传谣言。


二、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过元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陋现象,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光盘行动。

三、保护环境,低碳绿色过元宵。每逢春节、元宵佳节,燃放烟花爆竹是表达喜庆之情的民俗之一,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出大量颗粒物、硫化物、一氧化碳等,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同时燃放烟花爆竹将产生大量的碎屑垃圾,易引发火灾事故、人身伤害等问题。所以倡议大家要自觉遵守党委和政府的相关通告,不在禁燃区域销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从我做起,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各级党员干部更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宣传禁燃烟花爆竹的理念、规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使禁放规定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拒绝燃放烟花爆竹的共识;要积极以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摆放鲜花等更安全、更环保的方式,喜迎元宵节,用符合时代特点的庆祝方式代替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引领文明、守法、低碳、环保的生活新风尚;积极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勇于抵制、举报违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旦发现有违规燃放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做到源头防范,杜绝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活环境,爱护环境卫生,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爱惜公共设施,倡导科学环保、与时俱进的喜迎方式。

丑时春入户,牛年福临门。维护公共卫生,树立新风尚,保护美丽家园,需要你我共同行动。让我们身体力行,拒绝不卫生、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共同维护好善美之城的新环境。

祝大家元宵节愉快、阖家幸福!

汕尾市城区创文办

汕尾市城区文明办

2021年2月20日


关于2021年春节元宵节期间
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所在地
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海府通[2021]1号


为加强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中心区禁燃区域是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小区)、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第一城、正升华府小区等)。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是指:镇中心区。具体界定范围,由当地镇政府决定。

三、除上述禁燃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发布通告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六、县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同时,对违反通告行为的,将进行媒体曝光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关于严禁生产、销售、储存
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知
广大人民群众:
为减少人员密集和环境污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创文创卫工作,杜绝疫情传播风险和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碣石镇辖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镇政府将组织工作人员持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或房前屋后存在燃放后所产生纸屑的,将对违法违规人员或业(户)主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线上线下平台进行公开曝光。

欢迎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可疑线索,镇政府将对举报人员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660-8680361。

特此通知
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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