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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加油卡成了非法套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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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油站旁的“地下交易”
半月谈记者在西部某加油站外走访看到,两名女子摆着简易摊位,以95折的“加油优惠”招揽生意。短短2小时内,就有10名车主在此交易,不少车主停车后熟稔地走向摊位拿卡加油。“公司油卡用不完,但需要发票,说白了就是变现。”该摊主向半月谈记者坦陈。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葛静表示,大宗加油预付卡使用无需记名、流通便捷等特性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企业可借物流运输等名义大量购卡,虚构成本避税,再将油卡交由下游“中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个体司机分销,实现资金回笼。整个过程看似票据齐全,实则构成“票货分离”与“发票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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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人士认为,涉油虚开犯罪动辄涉案数十亿元,不仅直接导致巨额税款流失,还可能与电诈、洗钱等犯罪交织,成为非法资金“洗白”工具。例如,去年5月,湖北黄石公安局侦破一起利用加油卡等充值渠道为境外电诈平台洗钱的案件,共查获300余张加油卡,涉案资金达170万元。
打击涉油虚开犯罪有三难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涉油虚开犯罪治理涉及油企、税务、公安、商务委等多个责任主体,从侦查、取证到认定的治理全链条存在堵点,致相关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葛静表示,不法分子由此实现“资金线上走、油卡全国流、实体油品就地销”,割裂了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给传统监管带来很大挑战。
受访业内人士称,部分油企“重售卡、轻管卡”问题突出,虽按要求关联了加油卡与使用企业、车辆信息,但未严格执行消费环节“卡-车-人”一致性核验,导致源头防控失效,有的油企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做大”销售额而包庇犯罪行为。
——惩处难: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违法成本过低。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袁娇等人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才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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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静等建议,在梳理现有涉成品油违法犯罪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会同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推动出台地方成品油管理条例。同时,降低相关犯罪的起刑点,加大量刑力度,适度提高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实现法律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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