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254号
被告人苏建雄,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75********,汉族,大学本科,汕尾市公安局原治安巡逻警察支队食药环大队四级警长,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座**梯**房(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街道**村**巷**号),2020年1月11日,海丰县监察委员会对苏建雄立案审查调查;同月13日,海丰县监察委员会对苏建雄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 月13 日延长留置时间,同年7月8日,县监委决定对其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1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建雄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一案,由海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1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罪事实 1.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苏建雄担任市**所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业务岗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汕尾市辖区内多家驾校在加快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提供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合计人民币600090元。具体如下: (1)收受**驾校业务员黄某甲所送的财物30600元。 (2)收受**驾校业务员邹某甲所送的财物26680元。 (3)收受**驾校业务员刘某甲所送的财物46260元。 (4)收受**驾校业务员彭某甲所送的财物32100元。 (5)收受**驾校业务员林某甲所送的财物6760元。 (6)收受**驾校老板卢某甲所送的财物41760元。 (7)收受**驾校老板钟某甲所送的财物41500元。 (8)收受**驾校老板李某甲所送的财物14470元。 (9)收受**驾校老板陈某甲所送的财物15470元。 (10)收受**驾校老板林某乙所送的财物25020元。 (11)收受**驾校老板罗某甲所送的财物13490元。 (12)收受**驾校老板莫某甲所送的财物16310元。 (13)收受**驾校业务员罗某乙所送的财物11420元。 (14)收受**驾校老板安某甲所送的财物29250元。 (15)收受**驾校老板陈某乙所送的财物11100元。 (16)收受**驾校老板陈某丙所送的财物26750元。 (17)收受**驾校业务员颜某甲所送的财物23030元。 (18)收受**驾校老板郑某甲所送的财物11370元。 (19)收受**驾校业务员卢某乙所送的财物7820元。 (20)收受**驾校老板林某丁所送的财物10400元。 (21)收受**驾校老板田某甲所送的财物21570元。 (22)收受**驾校老板庄某甲所送的财物10550元。 (23)收受**驾校老板朱某甲所送的财物6990元。 (24)收受**驾校老板周某甲所送的财物14910元。 (25)收受**驾校业务员邹某乙所送的财物19620元。 (26)收受**驾校老板罗某丙所送的财物15000元。 (27)收受**驾校老板黄某乙所送的财物21530元。 (28)收受**驾校老板陈某丁所送的财物15850元。 (29)收受**驾校老板刘某乙所送的财物13420元。 (30)收受**驾校老板刘某丙所送的财物19090元。
2.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苏建雄担任市**所驾驶员初学考试汕尾考场科目四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违规分配“包通过指标”的方式,为汕尾市辖区内多家驾校在帮助学员通过机动车驾驶员初学考试等方面提供便利,按每个“指标”4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18300元。具体如下: (1)收受**驾校老板陈某戊经手所送共计80000元。 (2)收受**驾校老板刘某丁经手所送共计150000元。 (3)收受**驾校老板钟某甲经手所送共计108000元。 (4)收受**驾校老板卢某甲经手所送共计84000元。 (5)收受**驾校老板陈某已经手所送共计39000元。 (6)收受**驾校业务员彭某甲经手所送共计139800元。 (7)收受**驾校业务员林某甲经手所送共计28800元。 (8)收受**驾校老板林某丙经手所送共计54000元。 (9)收受**驾校老板林某乙经手所送共计36000元。 (10)收受**驾校老板罗某甲经手所送共计6000元。 (11)收受**驾校老板方某甲经手所送共计14400元。 (12)收受**驾校经理罗某丁经手所送共计14400元。 (13)收受**驾校老板安某甲经手所送共计36000元。 (14)收受**驾校老板陈某乙经手所送共计9000元。 (15)收受**驾校老板陈某丙经手所送共计21600元。 (16)收受**驾校业务员颜某甲经手所送共计36000元。 (17)收受**驾校老板郑某甲经手所送共计28800元。 (18)收受**驾校业务员卢某乙经手所送共计2500元。 (19)收受**驾校老板林某丁经手所送共计57000元。 (20)收受**驾校老板李某甲经手所送共计14400元。 (21)收受**驾校老板田某甲经手所送共计21600元。 (22)收受**驾校老板庄某甲经手所送共计21600元。 (23)收受**驾校老板朱某甲经手所送共计6000元。 (24)收受**驾校老板周某甲经手所送共计7200元。 (25)收受**驾校老板邹某乙经手所送共计21600元。 (26)收受**驾校老板罗某丙经手所送共计12000元。 (27)收受**驾校老板黄某乙经手所送共计21600元。 (28)收受**驾校老板王某甲经手所送共计800元。 (29)收受**驾校老板陈某丁经手所送共计15000元。 (30)收受**驾校老板刘某乙经手所送共计18000元。 (31)收受**驾校老板刘某丙经手所送共计13200元。
二、涉嫌行贿罪 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苏建雄担任市**所驾驶员初学考试汕尾考场科目四负责人和在机动**理业务受理岗工作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时任市**所所长蔡某甲、陈某庚等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79000元。具体如下: 1.送给时任**所副所长卓某甲合计240000元。 2.送给时任**所所长蔡某甲合计120000元。 3.送给时任**支队副支队长林某戊合计120000元。 4.送给时任**支队副支队长魏某甲合计:31000元。 5.送给时任**支队副支队长卢某丙合计30000元。 6.送给时任**支队政委蔡某乙合计120000元。 7.送给时任**支队**所所长陈某庚合计30000元。 8.送给时任**支队支队长陈某辛合计5000元。 9.送给考试员陈某壬合计24000元。 10.送给考试员朱某乙合计24000元。 11.送给考试员曾某甲合计5000元。 12.送给时任**所副所长李某乙合计30000元。
2020年1 月10 日,汕尾市监察委员会将苏建雄涉嫌受贿案件指定海丰县监察委员会办理,同月11日,海丰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苏建雄立案审查调查。同年1 月13 日经通知,海丰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在海丰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苏建雄带走调查。案发后,被告人苏建雄主动上缴赃款1718390元到海丰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建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建雄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建雄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处,可以对其行贿罪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建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建雄向监察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建雄已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建雄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建雄行贿数额人民币779000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建雄受贿数额人民币1718390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苏建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苏建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其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学秋 2021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建雄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已扣押的赃款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