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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守法奉公是公职人员的最起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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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3 08: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2-12-13 09:40 编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因此,守法奉公是公职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是,总有一些公职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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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重处分”。是指公职人员行为在符合违法行为基本构成的基础上,其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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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故意违法”。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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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串供”。是指违法公职人员与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虚假口供,统一口径,建立攻守同盟,以逃避违法责任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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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包括编造虚假证据,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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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包庇”。是指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帮助违法行为人掩盖违法事实,或者在违法行为人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查获、发现前帮助其湮灭、隐藏、转移或毁灭违法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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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同案人员”是指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共同参与、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第七,“胁迫”他人违法。主要是指在被胁迫的人员没有违法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法的情形。第八,“唆使”他人违法。主要是指教唆、挑动、指使他人违法的情形。第九,“拒不上交或者退赔”。主要指的是违法的公职人员客观上有上交或者退赔的能力、条件,但主观上拒绝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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