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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应该深思的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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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7:08:2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几年前在汕尾的二马路与新城路之间的“微波”楼附近,有三个穿得很光鲜靓丽的女生正很愉悦地边走边聊,她们人畜无害,也不招蜂引蝶,谁也没有得罪。突然,走在中间的那个女生的后脑勺咣当一声挨了一下闷棍,她捂着后脑勺转过身看见一个头戴头盔、满脸污垢,穿着脏兮兮的衣服的一个凶神恶煞喃喃自语的女人手握一支棍子正看着她。三个女生都不认识那个打人的女人,更别说开罪过她了,更何况这是一个完全不符合正常逻辑的怪异的扮相,四目相对,这个女生顿时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于是她不敢有丝毫的反抗,连问都不敢问,立马撒腿就跑。所幸的是,女生的后脑勺没有受到严重创伤,因为她所挨的闷棍是一种空心且轻薄的用于某种装修的条形木质物品;当女生逃跑的时候,那个打人的女人并没有追赶上去进行二次伤害。更幸运的是,打人的不是刀具、不是实心硬物或者铁棍等等危害性大的物品。


说到这儿,想必大家都知道打人者是什么人了吧?不错!她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那种在犯事的时候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人。她的遭遇应当值得可怜,她的人生应当是悲悯的,她也是自带道德光环的,所以法律有明确的保护规定,这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女生平白无故遇到的伤害,她错了吗?她违法了吗?没有!那么她受到的伤害向谁说理去?她以及社会上所有经历了类似她的遭遇的人的权益又应该怎么保护呢?总不能遇到女生那样的事之后无论伤害大小都自己承担、自认倒霉吧?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思考过这个问题,但是这样的问题似乎挺无语的,毕竟从来都没有谁尝试过平衡一下两者的公道!圣母实在太多了,总有人喜欢道德绑架正常人,站在道德制高点藐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没有或限制刑事责任的对象,一方是没有过错却受到伤害的对象。当他们撞在一起的时候,如果只是保障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权益,这就一点儿公平都不存在了。我们很想说的是,他们那一类人群的确在社会上有着很多道德偏袒,但是为了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找出确实可行的方法保护没有过错的无辜者,其实刑事责任是铁定被保护的了,但是民事责任似乎并没有硬性规定,尤其是监护人。维护合法权益让无辜者减少损失的方向也就只剩下民事诉讼了。其实这样是不算够的,在怎么会让他们跑出来攻击别人的问题上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说句实在话,如果没有能力管控好,最好就让医护来代劳,别等到危害社会和他人的事情发生了再来辩论是非对错和责任归属,那就太晚了。


这个话题真的值得我们深思,谁都不想无缘无故“科鬼啪落”。一旦遇到这样的事,总得有个地方讲道理和获得救助、帮扶与补偿。同时,我们也是在用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行动督促相关责任人、监护人履行好应该履行的责任!杜绝放纵更要拒绝推卸责任,让社会更加有温度正好需要法律法规之外的平衡,哪怕只是道德层次的呼吁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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