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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汕尾市城区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希望汕尾市市长能够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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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0: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前门一至五栋的居民业主,我们从2022年投诉至今,关于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前门一至五栋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违规经营餐饮,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但是从投诉的答复中能够清晰的得到该问题是归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责任
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互动交流中,汕尾市生态资源环境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已对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汕尾市生态资源环境局在[汕尾市12345热线,诉求编号0822100321414341001事项]中也确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前门一至五栋的餐饮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但是,汕尾市生态资源环境局认为“根据《中共汕尾市城区委办公室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市区委[2019]37号)的相关规定该问题应由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该问题应由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进行执法。
而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互动交流中,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进行解释,也肯定华附碧桂园二期1至5栋均未设置餐饮油烟专用烟道,即华附碧桂园二期1至5栋的4家餐饮店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4家餐饮店分别为德洲美食餐饮店、深巷里餐饮店、三鲜(自养鸡)快餐、火锅店及新疆兄弟美味羊肉串店;但是,这4家餐饮店均已取得经营许可等手续,其作为未端执法部门,只能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同时,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也指出,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2月29日印发《汕尾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记曾理规定》第十三条以及《关于<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第四点第(六)项的规定,市监局没有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进行核查而向该4家餐饮店作出经营许可,存在选址不合规等问题,应由市监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等措施,即该问题应由市监部门进行执法
然而,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理解及效力问题存在偏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上位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也即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执法,而不是只能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进行执法。
此外,这边也咨询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律师,均得到肯定的答复是“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是不得经营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其中,相关律师是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引下,在粤省事中更多服务里面法律服务进行咨询的,包括但不限于张庆江及李思南等律师,张庆江及李思南等律师均肯定《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并未冲突,两者均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是不得经营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其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是法律在实施时,商铺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不得在新建、改建及扩建等,即之前没有的不能再新增;而“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餐饮服务场所限期搬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标准、程序。”则指是法律实施时已存在的餐饮。另外,张庆江律师也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属于法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上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也即《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不适用于华附碧桂园二期1至5栋的4家餐饮店的执法,华附碧桂园二期1至5栋的4家餐饮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进行执法。
同时,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互动交流中指出,《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所制定,并作出具体细化和补充。但是,《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只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下位法,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冲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也只能依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上位法进行执法。
最后,汕尾市市监局在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互动交流中针对城管局指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应将是否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是否设立油烟通道等事项纳入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许可食品经营等行政决定的审查范围。二、根据《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依法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依法将商事主体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部门获取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后,及时跟进,履行监管职责。”第二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应符合关干土地管理、建筑安全、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噪声或振动等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品收购生产经营等涉及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条件等情况依法监管。”和《关于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汕环[2020] 139号) 第二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即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经营产生油烟异味等的餐饮服务项目应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执法,而从汕尾市生态资源环境局在汕尾市12345热线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互动交流中的答复中,可以得到该问题应由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进行执法,希望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况且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商铺在商铺合同中也明确禁止经营餐饮,也即餐饮老板明明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或违法的,却故意去做,希望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执法,让百姓有法可依,让那些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 sa1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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