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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第四类!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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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和2025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省分四类地区制定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206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1073元/人·月,惠州、江门、肇庆等三类地区为932元/人·月,汕头、韶关、河源、梅州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60元/人·月、农村为663元/人·月。省民政厅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应在5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所辖各县(市、区)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补发。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部署要求,围绕2025年省十件民生实事有关任务,逐步缩小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的差距,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要达到城镇低保标准的77%以上,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水平。已高于调整后最低标准的地市,调整幅度由各市结合本地财政可承受能力研究确定;低于最低标准的地市,必须提高到最低标准及以上。采用分档发放低保金的地区要根据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合理设置分档级别和金额。

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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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还同步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制定公布本地区2025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应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当地发布的2025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于6月底前完成补发工作。各地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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