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海丰县海城粮仓等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复查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工作的通知》(粤文旅文保〔2025〕22号)要求,我县已完成“三普”已调查登记但尚未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复查工作,现对海城粮仓等63处海丰县“三普”已登记未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海丰县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自辖区范围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海丰县“三普”已登记未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海丰县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录(63处).xlsx
海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