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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捷胜“四•七”交通事故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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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6: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硕炫 于 2012-4-16 18:46 编辑

捷胜“四·七”交通事故的反思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47日发生在捷胜捷西公路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死亡,事情到现在红海湾交警部门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把事情处理好,肇事车主逃跑,责任没有落实,这个确实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案件。
      一、责任人做笔录,红海湾交警没有采取措施。捷胜“四·七”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蔡某人在47日上午10时左右,在他哥哥陪同下到红海湾交警交管股做笔录,交待了自己车辆的情况,并辩认了肇事车,确认是其自己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肇事车主蔡某人是责任人之一。但是,红海湾交警当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他,本来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让他找人作担保,这样处理事情就会比较方便了。红海湾交警随便让责任人外出,现在又说是找不到人,这是什么意思呢?是交警的乱作为还是存在某种幕后交易?交警甚至还同意责任人给责任人担保,难道这不是工作失职的行为吗?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交通肇事责任人外出应该有人担保。受害方处理事故人员不能“心慈手软”,应该坚持原则,做事情要有把握,不能随便听信对方的花言巧语。因为放鸟出笼是有麻烦事的,现在就难抓到肇事车主蔡某人了,这个苦果不能那么好吃的,步骤一错事情的解决就会出现被动,这是一个令人头痛的教训了,维权的路需要再走一大段,确实是艰苦的历程,但是,好在红海湾交警苏同志同意责任人蔡某人给责任人陈某人担保,坚持维权就是胜利。
      三、解决事情需要排除人情干扰。中国是个讲人情的社会,特别是肇事责任人,他们总是要通过政府官员和有关亲戚,对事情的解决进行干扰,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增加阻力,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有关人员应该劝事故责任人要有诚恳的态度来解决问题,破财消灾,不能存在混过关的心理,这才是正理。
     四、车主应该管好车,少找麻烦。机动车辆所有人应该管好自己的车,如果随便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是法律的规定,自己想耍赖也是赖不掉的,如果肇事驾车人逃逸而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机动车辆所有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同时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这个责任是不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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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6: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听说过捷胜捷西市场出车祸,详情不清楚,也不发表意见了!:funk:
发表于 2012-4-16 16: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现在政府部门解决事情就是那样的,黑幕交易、人情关系等等,往往会造成执法腐败。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16:54:01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18:34:34
现在的社会,有的部门就是往往利用职权进行某些不可告人的活动。
发表于 2012-4-16 19: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社会中的不良现象确实令人气愤,职能部门的乱作为,往往是激发民愤的根源。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19:43:35
这个社会的职能部门乱作为是普遍现象,群众要敢于揭露。
发表于 2012-4-16 22: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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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进过此路段仍然没有装上相关交通提示灯。


发表于 2012-4-16 22: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16 23: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23:49:02
据悉:因肇事方没交纳捷胜“四.七”严重交通事故入院抢救的受害人的医疗费,今晚20时左右,医院的医生宣告捷胜“四.七”交通事故受害人“停止了心跳”,宣告其因严重交通事故而“死亡”!受害者家属的“法律维权、索赔”路开始了!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7 00:24:30
这是汕尾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现象了!部门领导“贪污腐败”,当上官是靠“拼关系、拼金钱、拼后台”得来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走这一套”。这些职能部门工作的人员,一旦亲戚朋友或“相识”的人“出事”了,就暗中找“上级领导”为肇事者“开脱”,或亲自从中“作梗”,当其“保护伞”,欺骗受害者家属,并严重“干扰”司法的公正,给受害者亲属“在伤口上再撒盐”。这帮人真是可恶至极,该”杀千刀“!汕尾市正是有了这帮“蛀虫”,才导致今天的汕尾:“干群关系紧张,政府已没了公信力,群众怨声载道”!也难怪汕尾“形象不佳”了!
发表于 2012-4-17 00: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党说:要相信党!政府说:要相信政府!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7 07:53:43
关门把风 发表于 2012-4-17 00:36
党说:要相信党!政府说:要相信政府!

不要被骗了,现在总有一些人还没有被骗够,还那么天真呢!
发表于 2012-4-17 07: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游客 119.134.237.x 发表于 2012-4-16 23:49
据悉:因肇事方没交纳捷胜“四.七”严重交通事故入院抢救的受害人的医疗费,今晚20时左右,医院的医生宣告捷 ...

应该向肇事责任人要说法,向政府职能部门要说法。
发表于 2012-4-17 08: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根据上面的有关规定,交警工作人员乱作为,是要承担责任的,交警部门的领导也是有责任的。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7 08:20:24
现在的不作为官比较多的,群众讨厌也是没有办法,让老天去算账吧。
发表于 2012-4-17 09: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了也没用。看城区的,平时也不怎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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