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硕炫 于 2012-4-16 18:46 编辑
捷胜“四·七”交通事故的反思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4月7日发生在捷胜捷西公路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死亡,事情到现在红海湾交警部门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把事情处理好,肇事车主逃跑,责任没有落实,这个确实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案件。 一、责任人做笔录,红海湾交警没有采取措施。捷胜“四·七”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蔡某人在4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在他哥哥陪同下到红海湾交警交管股做笔录,交待了自己车辆的情况,并辩认了肇事车,确认是其自己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肇事车主蔡某人是责任人之一。但是,红海湾交警当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他,本来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让他找人作担保,这样处理事情就会比较方便了。红海湾交警随便让责任人外出,现在又说是找不到人,这是什么意思呢?是交警的乱作为还是存在某种幕后交易?交警甚至还同意责任人给责任人担保,难道这不是工作失职的行为吗?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交通肇事责任人外出应该有人担保。受害方处理事故人员不能“心慈手软”,应该坚持原则,做事情要有把握,不能随便听信对方的花言巧语。因为放鸟出笼是有麻烦事的,现在就难抓到肇事车主蔡某人了,这个苦果不能那么好吃的,步骤一错事情的解决就会出现被动,这是一个令人头痛的教训了,维权的路需要再走一大段,确实是艰苦的历程,但是,好在红海湾交警苏同志同意责任人蔡某人给责任人陈某人担保,坚持维权就是胜利。 三、解决事情需要排除人情干扰。中国是个讲人情的社会,特别是肇事责任人,他们总是要通过政府官员和有关亲戚,对事情的解决进行干扰,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增加阻力,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有关人员应该劝事故责任人要有诚恳的态度来解决问题,破财消灾,不能存在混过关的心理,这才是正理。 四、车主应该管好车,少找麻烦。机动车辆所有人应该管好自己的车,如果随便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是法律的规定,自己想耍赖也是赖不掉的,如果肇事驾车人逃逸而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机动车辆所有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同时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这个责任是不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