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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城区之恋

[红海湾] 汕尾红海湾遮浪发生车祸,两年轻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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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5: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麼又沒消息了呀
发表于 2012-5-31 17: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听说肇事司机当场被交警控制,并于29日下午刑事扣留了。
发表于 2012-5-31 18: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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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哀顺变,追查事故原因,给人一个交代。
发表于 2012-5-31 18: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年轻还是兄弟一起走了~~呜呜呜呜~~~
发表于 2012-5-31 19: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31 22: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的交警部分的合法程序,第一到达现场应先配合120救人,其次立马将肇事司机拘留,将车扣起。怎么现在司机“走路”这是怎么回事,交警部门到底是清理现场重要还是拘留司机重要,太不作为了。请大家当时有在现场的或目击者多点给家属提供资料,先把肇事者抓回来。
发表于 2012-6-1 03: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海湾的公共汽车就是横行霸道,想要开多快就开多快,想要停在哪里就停在哪里?当公路是他们自己的。
发表于 2012-6-1 03: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海湾的公共汽车就是横行霸道,想要开多快就开多快,想要停在哪里就停在哪里?当公路是他们自己的
发表于 2012-6-1 03: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海湾的公共汽车就是横行霸道,想要开多快就开多快,想要停在哪里就停在哪里?当公路是他们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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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08: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1 08: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祝他们一路走好 那些坏蛋会有报应的
发表于 2012-6-1 18: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2 13: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一声叹息……逝者一路走好!
发表于 2012-6-2 18: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命丧东山栏,魂归离恨天,消息传来,听者伤心,闻者落泪。为之默哀,为之祈祷,为之惋惜,为之悲叹。一片父母心,几滴辛酸泪,二十年抚养,十八载教诲,转瞬间阴阳两隔、烟消魂散。死者的不幸,应当值得同情,死者的尊严,应当得到尊重。然,逝者已矣,在此衷心祸愿死者的灵魂得到安息,也望生者节哀。
   人死不能复生,接下来的只能是含着悲痛料理后事,让死者入土为安,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制裁,让生者得到应有的抚慰,让死者亲人早日从悲痛中走出来。当是,那些趁着死者亲属沉浸于悲痛之际,打着为死者要公道,讨说法的人,其所作所为却令人发指。借尸发挥,乘尸闹事,是那些余孽们惯用的技俩。在此,正告那些躲在身后的余孽们,当你们以为躲在人后无人知晓的时候,当你们为自已心机得逞而沾沾自喜的时候,当就此事给红海湾人民带来不便与损失的时候,其实地狱的业力已经悄悄的降临在你身上了,今生不显,也必祸及子孙。看看你那具人形皮囊,虽也油光逞亮,其实内里早已腐烂无比,阵阵恶臭犹不自知。你本应永坠地狱,如今顶着活死人般的躯体,游走于阴阳两界,尽干些害人的勾当。天道昭彰,你所作一切的一切,最终都要记在你头上。
   寻求公道没有错,获得同情没有错,死者的不幸天地同感,生者的不幸世人皆怜。
   肇事司机已经刑事拘留了,正在等待法律的制裁。客车公司也有人出来善后死者的安抚赔偿问题,可你们一口一句赔命,声声口口毁尸灭迹,口口声声还你公道。你陈情申诉无可厚非,你寻求支持也当赞成,你如证据确凿、告倒党政要员,把他们一个个送进监狱,我们拍手称庆。
   可是,看看你们都做了什么?是谁给了你们权力?是谁让你们可以随意扣车?是谁让你们可以随意封路?是谁让你们可以随意“血书”条陈?把死者从殡仪馆抢出,为的就是再将死者陈尸东洲?遑遑然东洲就如你家,如此唱衰东洲,又如何对得起我东洲百姓?东洲贤达何在?岂容你等如此非为?乡规民约何在?岂容你等肆意践踏?当日誓言立棺百口,今日又当如何?当充分行使了你们的自由随意之后;当充分的影显了你们的自由“民主”之后;有没有想到你们为整个红海湾人民的出行、工作、学习、生活、将来、现在带来了多大的不便与影响?在你们的自由民主之后,红海湾万千民众的自由民主又在哪里?红海湾万千民众的自由民主是不是都被你们扔进了粪坑?红海湾万千民众的自由民主是不是都被你们压在了棺材底下?你们如此强奸民意,岂是贤者所为?你们如此姿意妄为,岂是死者乐见?
   你们把东洲布置得如六月飞雪,唱得比窦娥还冤,有如杜鹃泣血,巫峡猿啼。仔细嚼来,不觉得稍嫌显得苍白吗?
   如此寻求公道,正气如何得彰?你们今日所为,也将永远背上万千红海湾人民怨念。知道吗?十年来,红海湾人民的良心都被你们搅得支离破碎;十年来,红海湾人民的同情都让你们啃食得一干二净。
   愿死者安息......
发表于 2012-6-2 1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2 19: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9-01-0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能移动的事故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无法移动的,将事故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对暂时无法拖移的,应当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正常交通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交管[2008]277号)

(死者经市人民医院,和市第二人民医院现场处置医生证实死亡)

发表于 2012-6-2 19: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当晚,死者亲属组织了百来人包围了红海湾交警部门,并于当晚从殡仪馆中抢出死者尸体,现该死者尸体放在东洲中学门口处。
肇事司机已经在29日被刑事拘留。
死者亲属于处日扣押了肇事客车公司的客运车辆,迫使红海湾专线停运。
客运公司,通过相关部门要和死者对话,商谈善后赔偿问题,死者家属不于理会。
事件进入缰局。
死者家属通过网上发帖寻求帮助。
不知死者家属公布电话是为了什么?
为何死者家属不把银行帐号也公布上来?

车祸现场是两辆车对面相碰,死者所驶的是“羊仔”摩托车,车看外表很新,没有车牌。
听说开摩托车的两人都没有驾驶证。


发表于 2012-6-2 19: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目前为止,由于死者家属抢走尸体,拒不接受法医部门对尸体进行检验。交警部门无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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