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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网约车司机因 “抢客” 起冲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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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来汕游客良好出行体验,国庆假日期间,汕尾城区公安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强化汕尾高铁站及周边巡防管控,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揽客、抢客滋事等各类违规行为,全力维护高铁站周边治安秩序。

近日
汕尾城区公安
依法查处4名因“抢客”
引发纠纷违法人员


案例一
9月28日,网约车驾驶员吕某某(男,40岁)、王某某(男,47岁)因在汕尾高铁站附近争抢客源发生口角纠纷,后升级为肢体冲突。

经查,吕某某、王某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汕尾城区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吕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

IMG_2757.jpeg

案例二
10月2日,网约车驾驶员江某某(男,32 岁)、黄某某(男,63 岁)在汕尾高铁站停车场以跟随旅客、拦阻纠缠、高声“喊客拉客”等方式,扰乱了高铁站和周边的正常秩序。

目前,汕尾城区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江某某、黄某某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IMG_2758.jpeg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
汕尾城区公安
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惩治非法“喊客拉客”等
扰乱辖区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力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出行环境
【END】

来源:平安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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