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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陈某非法烧制红砖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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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7: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某于2012年在未经许可经营的陆丰城东镇某红砖厂生产经营红砖,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最近,陆丰人民法院审理该案,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1月,陈某在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刑)的要求下,到陈某某投资经营的位于陆丰市城东镇高美村的某红砖厂,协助他管理该红砖厂并负责销售红砖和发放工人工资。陈某还雇请同案人吴某、于某(均已判刑)参与生产、烧制红砖。2012年1月至7月间,该厂共生产红砖100万块,以每块红砖0.3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获款人民币32万元,每块红砖从中获利人民币0.03元,共计获利人民币3万元。同年7月22日,陆丰市公安局联合工商局对该红砖厂进行查处,现场抓获陈某某、吴某某、于某等人。

法院认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参与生产经营红砖,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遂作出以上判决。(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林敏 通讯员 陈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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