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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xc1125 于 2013-4-3 22:02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此处省略前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此处省略二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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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电视台公然违法,非法侵占其他电视台频率干扰截传插播商业广告,试问国家法律尊严何存?强烈要求政府依法处理,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法治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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