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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故意掩盖真相的‘法盲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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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23: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被人伪造了原法人代表签名和手指摸变卖,当事人陈海生质问称,附带犯罪证据报案后,立案长达8个月,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质疑在此其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许锦兴背后是否有人撑腰才会一直“相安无事”?


  1993年2月25日,陈木强以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名义与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协议书》,用于办厂。因经营亏损,1996年9月4日,陈木强与陈海生签订《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海丰县农业银行干部许锦兴作为中证人签字。1996年9月13日陈海生与农业银行海丰县支行海城营业所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及《抵押借款协议》,借款15万元,至今为止,陈海生一直履行归还银行的利息,该银行从未催收过本金。

  据陈木强、陈海生表示:所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及《抵押借款协议》,借款15万元,并将海龙红木家私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作为抵押物交银行抵押报关,许锦兴作为贷款审批组长签字。9月30日在续期时,在《抵押借款协议书》第7条明确“陈海生向附城镇府征用土地协议”作为抵押物,《抵押借款契约》上抵押物名称也注明“陈海生向附城镇府征用土地协议”作为抵押物,许锦兴再次作为贷款审批组长签字。

  2011年下半年,陈海生返乡发现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被他人占据并改为海丰县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有陈木强签名及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的《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对此陈木强陈海生均表示从未办过手续也未委托过任何人办理过相关手续。

  2012年2月12日,陈海生和陈木强向海丰县公安部门报案。2012年8月27日,海丰县公安局信访部门级办案部门立案侦查。据了解2012年10月31日,许锦兴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从农行非法以借的形式借走属于陈海生抵押在其农行保管的海龙红木家私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承认了伪造“土地抵债“的相关内容在该93年《征地协议书》上及伪造了原法人代表陈木强的签名和手指摸,承认了亲自利用伪造的手续到附城镇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事实,承认了收取卖厂72万元的实质受益人。承认了陈海生对所谓的”以厂抵债“并不知情。但是未对许锦兴采取措施。其领导表示:“给许锦兴十天时间期限”。为何许锦兴会有如此“特殊待遇”?

  2013年3月25日,在抓捕诈骗犯时,收到许锦兴家属送来的‘急重病’病例。4月3日,到签传唤证的日子,许锦兴又称有‘病’,拒不到案。4月8日下午,许锦兴被刑事拘留关押看守所。4月12日,许锦兴“取保候审”。 据知情人透露,许锦兴其病情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不知道什么原因在病历没有的病项添加了:冠心病,心绞痛。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法律是有尊严的,希望有关部门严格执法,让基层百姓的权利得到保障。陈海生希望相关部门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还自己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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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0: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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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8: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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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秋田 于 2013-7-23 09:34 编辑

据坊间传说,该犯罪嫌疑人的儿子在海丰gonganju工作。
陈海生是该犯罪嫌疑人的"谊子"。
发表于 2013-7-23 09: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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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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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8: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真病,取保候审是合法的。
发表于 2013-7-24 09: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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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9: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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