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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对海丰县公安局诈骗案《起诉意见书》的几质疑和在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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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0: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陈海生,男,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解放南路,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业主(权属人),是海丰县公安局侦办的许锦兴诈骗案的受害人。
在海丰县检察院合法收到海丰县公安局该案《起诉意见书》后,我认为:海丰县公安局在本案实际并未全面侦破情况下草草结案,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许锦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周水龙不进一步采取侦查手段,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荒唐的认定陈世荣签名的《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及72万元《收据》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推定许锦兴诈骗金额为24万元,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意包庇了犯罪分子!现提出如下几点质疑:
公安机关对值约一千多万的特别巨大案件以区区的24万元作为结案定论为什么?背后的猫腻是什么?
海丰县公安机关‘断章取义’以犯罪分子许锦兴诈骗卖厂‘自编’的24万元作为本案轴心侦结(不知公安机关的24万元依据在那里?‘自编’的款项与受害人无关),而不是受害人报案时的事项:“受害者全不知的情况下该厂被人非法卖掉一事”,也不是罪犯利用一系列伪造手续的诈骗行为和犯罪证据来侦结本案(故意抛开诈骗犯在2012年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已承认的犯罪证据(伪造手续文件诈骗土地厂房),其24万元与受害人报案事项截然不同、南辕北辙、其本质是偷樑换柱颠履整个案件)。
等于公安机关承认了诈骗犯许锦兴诈骗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的土地厂房行为和伪造犯罪证据以及仅凭《借条》从农行借出陈海生的抵押物是合法的?!如果许锦兴诈骗该厂是合法的?也等于许锦兴伪造陈木强的签名、手指摸及抵债内容也是合法的?那请将报案人之一陈木强刑事拘留,原因在96年陈木强将该厂卖给了陈海生之后04年又将该厂卖给其他人。(等于陈木强报假案)
一、海丰县公安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许锦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2年2月16日受害人陈海生和陈木强向海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中队报案(附证据),公安部门直至8月27日才立案,2013年4月8日对许锦兴刑事拘留的同日已办好手续《海丰县公安局委托书》取保候审?(仅4天)12日取保候审。海丰县公安局对许锦兴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是看守所在入所健康检查时发现许锦兴有高血压3级病,认为属《广东省公安监管场所暂不受押的疾病伤残范围》第9条规定的暂不收押范围。实际上该规定第9条所指的是“高血压3期”。医学诊断上高血压病的诊断是按血压指标(实际上对许锦兴当日仅凭普通的检查是无法诊断确诊其患有高血压病的),但暂不收押(或取保候审)规定的“高血压3期”重点强调的是确诊患恶性高血压病(血压持续升高)并且有明显的严重损害脏器的并发症(通常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1.高血压脑病或脑溢血、脑梗塞2.心力衰竭(心功能不全)3.肾功能衰竭(尿毒症)4.眼底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实际上许锦兴并无上述症状,所谓的冠心病心绞痛也是人为加上的。而《看守所条例》第10条不予收押的“其他严重疾病”更必须同时具有生活不能自理或有生命危险的情形,与许锦兴实际‘病情’不符。
二、许锦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案许锦兴诈骗犯罪的核心事实是:  
    在陈海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保存在农业银行海丰支行的抵押物凭证原件,通过伪造“以地抵债”文件、伪造陈木强签名和指印的手段骗取附城政府同意土地过户,许锦兴(与他人合谋)骗取的财物是受害人陈海生损失的土地和厂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该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许锦兴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客观上许锦兴多次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许锦兴充分利用了陈海生在外做生意和父亲陈世荣不和多年不往来、陈木强生意失败转让傢俬厂给陈海生但负责人未变更、许锦兴与陈海生和陈木强均有农业银行贷款业务、和陈海生亲属熟悉(与许是表亲关系)等客观条件,采取“一手托两家”的骗术。一方面欺骗陈海生80岁的父亲陈世荣称陈海生委托其卖厂让其在空白纸上签名,利用事先掌握的公章虚构了转让厂房土地的协议。另一方面利用有陈木强签名和私章的空白纸加盖公章,虚构海龙红木傢俬厂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债务须抵债的事实,欺骗附城镇政府及国土部门收回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并交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许锦兴还多次伪**明文件欺骗政府和银行。第一、到附城镇政府递交《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的人是许锦兴,《请示》内容是虚构的(海龙红木傢俬厂和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陈木强与周水龙并不认识)、形式是伪造的(陈木强予以否认,没有使用私章的习惯,肯定仅在许锦兴银行办公室办理贷款业务时用过私章)!第二、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第2页左下方补充内容、陈木强签名和手指摸也是许锦兴伪造的。第三、许锦兴隐瞒真实意图从农行骗取了我陈海生存放在海丰农行的抵押物凭证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未归还,利用该协议实质性处置了抵押物(位于附城镇云岭鲤鱼山工业区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内约2880平方米土地及厂房)。
主观上许锦兴有诈骗陈海生海龙红木傢俬厂财产的故意,其辩解自己行为目的是“帮助表兄弟陈世荣归还债务”的说辞是完全不能成立的。1996年9月4日陈木强与陈海生签订《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将该厂转让给陈海生,许锦兴作为中证人签字。1996年9月13日陈海生与农业银行海丰县支行海城营业所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及《抵押借款契约》,将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作为抵押物交银行保管,许锦兴作为贷款审批组长签字。1997年9月30日陈海生再次与农业银行续期,许锦兴再次作为贷款审批组长签字。陈海生承担了全部债务并一直都有归还银行利息。陈世荣并不欠银行债务。陈海生才是借款人、抵押人、海龙红木傢俬厂的实际业主,抵押物价值远远高于15万借款。许锦兴对上述情况完全清楚,无法抵赖!许锦兴也不得不承认陈海生对土地买卖完全不知情。
    从许锦兴的操作过程看其诈骗土地的意图也是十分明显的。许在明知海龙红木傢俬厂的实际业主是陈海生,负责人未作变更仍是陈木强的情况下,故意不找此两人却刻意找到与陈海生多年不往来的陈海生80岁的父亲陈世荣谎称陈海生让其卖厂让陈世荣挂个名,在此情况下陈世荣只能完全按许锦兴的指示办。从操作过程看,许锦兴完全欺骗利用陈世荣作为挡箭牌使用,实际操作者和获益人是许锦兴。协商权、定价权、款项收取及支配权均属许锦兴!可以讲许锦兴才是海龙红木傢俬厂财产的实际支配人!从周水龙的交待看陈世荣与周仅见过一次面,中人黄胜深并未见陈世荣谈合同、签名和盖章。陈世荣称在空白纸上签名的情况是可信的。
三、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案目前的受益人周水龙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合理排除其作案嫌疑前该案不能做侦察终结处理。
许锦兴要达到侵吞陈海生财产的目的,必须有人配合制造形式上的合法性,该案目前的受益人周水龙在陈海生、陈木强报案前的作法不合常理,案发后的供述相互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甚至故意陷害陈世荣!周水龙有与许锦兴合谋诈骗的重大作案嫌疑!
首先,周水龙知道陈木强是登记负责人却不与其见面商谈卖厂事宜?在东方红加工厂内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办公室唯一一次与陈世荣见面时,许锦兴叫陈世荣在空白纸上签名的事实是清楚的,亦不与陈世荣商确买卖厂地的事项?一厂有两个负责人均未商谈买卖事项?许锦兴未得到授权周水龙却与其商谈并决定一切事项?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到底由谁盖的?交易过程中有如此多的疑问,除了合谋串通外还有其他可能吗!?海龙红木傢俬厂财产的实际价值周水龙也是清楚的。1993年的征地价格已达到130元/平方米,总面积2880平方米,陈木强还投资建设了约2500平方米的厂房,其他投资难以计算。十多年后海龙红木傢俬厂财产的价值许锦兴和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是清楚的,许锦兴将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非法卖给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其实质就是许锦兴和周水龙串通合谋侵吞陈海生土地、厂房,利欲熏心的许锦兴与周水龙的默契配合就是自然的了。
其次,周水龙以扩大生产为名取得陈海生土地却不生产,而是高价转给他人。到案后周水龙的交代矛盾重重,根本无法自圆其说。1、先说见过陈世荣多次,后交待仅见过一次。2、先说在老荣利酒店请陈世荣吃饭并给了10万元,陈世荣写了总收条,后予以否认(因与许锦兴的说法矛盾)。3、周水龙讲陈世荣在2004年6月22日的转让协议上做了修改并从裤袋拿出海龙红木傢俬厂印章盖上,实际上该协议第一页修改部分的笔迹不是陈世荣的,也不是许锦兴、周水龙、黄胜深的,但却加盖了公章?早在1996年陈木强移交工厂时已将公章交给陈海生,陈世荣、陈木强均没有公章!这个修改合同的人应该就是掌握公章的人(陈海生认为就是许锦兴掌握了海龙傢俬厂的公章)或知道公章去向的人!
四、在疑点重重、基本的鉴定和调查均未完成、嫌疑人口供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荒唐的推定许锦兴诈骗金额为24万元,实际上是认定陈世荣签名的《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及72万元《收据》的真实性,客观上就是在包庇犯罪分子!
    公安部门在本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匆匆结案,结合前期立案过程的种种反常情况,证明了个别人在徇私枉法!
本案必须排除的疑点,完成的鉴定及调查最少应包括下列方面:
1、对《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中陈木强签名、私章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予以鉴定。
2、调取工商部门备案的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资料,对《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第1和第2页几处印章是否是同一枚印章做同一性鉴定。
3、对《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第1和第2页海龙傢俬厂印章形成时间是否同一进行鉴定。
4、对2004年8月23日由周水龙提供、许锦兴书写、陈世荣签名的72万元《收条》中“陈世荣”签名的真实性鉴定,对其他部分与“陈世荣”三字形成时间及先后顺序鉴定。
5、拘传周水龙要求其确认《收条》由何人、何时交给其,其是否见到陈世荣签署收条?《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第1页修改部分是否确认是陈世荣修改并盖章?
6、追查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的去向。
受害人听到侦办部门已侦结此案,公安部门完全不顾无数疑点,实际上是认定陈世荣签名的《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及72万元《收据》的真实性,仅以许锦兴无法说明的24万元作为其犯罪所得,并同时为其违法办理取保后,不由悲从心起,不禁要问:案情已基本清楚,海丰公安部门在拥有各种专业人员、技术装备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已承认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何不进一步侦破全案?对周水龙涉嫌与许锦兴合谋的主要犯罪证据为何不取证?对明显的伪**据为何不鉴定?长达一年多的案件办理过程为何处处有阻力?办案部门明显故意的不作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办案过程中是否故意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况?为何总是想方设法帮许锦兴推脱罪责逃避法律的查处?事实证明了存在许锦兴的保护伞?凭什么认为陈世荣签名的《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及72万元《收据》就是真实的?24万也好,72万也罢,不过是许锦兴与周水龙合谋玩的左口袋进右口袋的把戏,实质是妄图通过“合法”形式达到侵吞陈海生土地、厂房的非法目的,该案受害人被诈骗损失的财物是海龙红木傢俬厂的土地和厂房!难道海丰公安部门真的认为“以地抵债”是真实的、合法的?是无知?愚昧?还是故意徇私枉法!?
五、海丰县公安机关故意掩盖犯罪证据的事实如下:(共11款)
   1.案卷编号162,《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完全是许锦兴伪造,“许锦兴已承认”。办案部门至今不认定、掩盖掉?
   2.案卷编号163、164,《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完全是许锦兴伪造,“许锦兴已承认”。办案部门至今不认定、掩盖掉?
   3.案卷编号160,《72万元收条》完全是许锦兴伪造,“许锦兴已承认”。办案部门至今不认定、掩盖掉?
   4.案卷编号161、162,许锦兴从海丰农行非法借岀我陈海生抵押物的《借条》本身就是直接的犯罪证据及源头,“许锦兴已承认”。办案部门至今掩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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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案卷编号201、202,许锦兴从农行利用工作职权借出了我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抵押物,并在该原件上伪造了陈木强(原法人代表)的签名、手指印及20多万元抵债内容,“许锦兴已承认”。办案部门至今不鉴定、掩盖掉?
   6.案卷编号188、187、196、197,许锦兴伙同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从附城镇府骗取办理的‘征地协议书’2份,一份是2003年10月10日,一份是2004年7月2日,其内容与我方海龙红木傢俬厂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变更。其发生在04年的事怎么会变成了03年给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办了‘征地协议书’呢?办案部门至今掩盖掉?
   7.案卷编号160、162,案发后许锦兴仍有恃无恐伪**据给办案部门说明了什么?对受害人要求对许锦兴在案发后伪造的其他证据进行鉴定的要求(如72万收条的签名笔迹及形成日期,<请示>报告的日期形成时间等、报案时原<请示>报告是没日期的)办案部门至今不答复掩盖掉?
   8.案卷编号163、164、162,对诈骗犯许锦兴完全伪造的《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以及《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上的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至今不认定何人加盖和辨别真假?掩盖掉?
   9.案卷编号162、201、202,现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实际占有人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水龙在办案部门调查过程中,根本无法说明“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周水龙同志现金20多万元”内容,“以土地抵债”纯属子虚乌有之事!办案部门至今掩盖掉?
  10.对案卷存在笔录,对涉嫌人员与同伙前后矛盾的笔录,办案部门至今掩盖掉?(一件事情有多种板本说词)
  11.对案卷存在的事实,海龙红木傢俬厂(成立于1993年于96年底停业)和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陈世荣、陈木强与周水龙并不认识。不知欠债从那来?办案部门至今掩盖掉?
12.案卷编号190,陈木强在96年9月4日将海龙红木傢俬厂卖给了陈海生经营,农行干部许锦兴作为中证人亲笔签名见证的〈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许锦兴清楚权属人是陈海生,其犯罪是明显故意的,被掩盖掉?
附:2013年4月26日海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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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0: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太长了内容简短点可以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00: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让刑事案件给广大市民公开审,让真相流出水面。让法律得到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00: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醉蝶阁 发表于 2013-10-10 00:42
太长了内容简短点可以吗?

短了看不到全面,要有点耐心。
发表于 2013-10-10 02: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0-10 09: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3-10-10 10: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很少人会耐心看的.达不到效果.最后总结一下,简练一些.
发表于 2013-10-10 12: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送呈起诉的内部文件,不知该案与否起诉?如果还没有起诉,检察机关把《起诉意见书》复制给当事人,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发表于 2013-10-10 12: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hfhxj 发表于 2013-10-10 10:01
太长了,很少人会耐心看的.达不到效果.最后总结一下,简练一些.

发表于 2013-10-10 19: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因后果都不清楚,文章又太长,再加上不是读法律出身,就不发表评论了,免得误导网友。不过个人有个建议,楼主觉得量刑不合理的话,可以收集证据继续上诉。
发表于 2013-10-10 21: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出个所以然
发表于 2013-10-10 23: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11 15: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11 17: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简短点讲大概是怎样事件??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1 23: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肖衣轩 发表于 2013-10-11 17:55
可以简短点讲大概是怎样事件??

楼主:案情的详情请浏览新浪博客天地万物2012,或各大网站的帖子。对有2年的案情有阶段性的系列报道。或者再关注本站的后续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01: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万物2012 发表于 2013-10-10 00:44
让刑事案件给广大市民公开审,让真相流出水面。让法律得到尊严!

‘真案假办、另立炉灶’―且看广东海丰县公安局乌龙摆尾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01: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 发表于 2013-10-10 12:03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送呈起诉的内部文件,不知该案与否起诉?如果还没有起诉,检察机关把《起诉意见书 ...

按法律程序复印是合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22: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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