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国土市区分局 于 2013-11-15 20:52 编辑
汕尾市城区马宫镇金町村陈水旺反映 汕尾城区征地问题的事实回应
最近,汕尾市民网等网站论坛贴出题为“汕尾城区野蛮征地,卖地村干部倒戈收地”的网文,内容是城区马宫镇金町村陈水旺反映城区马宫镇政府为“金町湾度假村”征地,不给赔偿,侵吞其经营六年的荔枝果园的有关问题。为平误导、正视听,现将有关事实回应如下: 据调查,网文所指的征地是汕尾市城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土地,选址于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金町村,项目前期征地面积为50.6949万平方米。 该储备土地项目征地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实施。2012年2月18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汕国土资[2012]25号),对需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及村民安置方案等做了详细公示。2012年4月26日,召开了金町村村民代表大会,全村村民代表共46名,到会代表41名,一致表决同意按《汕尾市城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汕尾市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并签订了征地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城区人民政府已经将征地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位,不存在陈水旺反映的不给补偿强行征地的情况。 陈水旺网络文章称“2007年,本人购买本村种植园地1400平方米,实际面积2100平方米,购买价每平方50元,园地地面荔枝树估价12万元。”、“当时全体社员全部签名同意,包括村干部陈河(现任,卖地协议第一个签名的村干部)、陈戴等都签名。本人支付七万元“卖地款”全部到位(有票据佐证)。”、“如此买卖土地手续,在汕尾地区农村中买卖土地手续最为完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6月16日,根据马宫街道办事处及金町村委会反映,金町埔三村民小组在2007年3月间将该村位于汕马公路边(地名石牌园)的1400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价格50元卖给陈水旺、谢惠兰作永久性用地。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经充分查证后于6月18日立案,并通知陈水旺协助调查、询问(有书面通知为据),但陈水旺并没有配合调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在马宫街道办事处、金町村委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经调查核实后,于2013年7月1日发给埔三村民小组《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根据埔三村民小组的要求在2013年7月10日上午举行听证会,要求埔三村民小组负责通知陈水旺、谢惠兰参加听证会,但陈水旺拒绝接受通知书且不参加听证会(有拒绝接受通知的记录为据)。陈水旺反映的没有申诉机会与事实不符。经反复调查后,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其《园地转让合同》非法、无效,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已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国土区[2013]026号),并送达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金町村委埔三村民小组,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公民通过网络媒体公众论坛平台发布信息,应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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