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墨官司之我见 陈治赠 2014年3月15日
《海陆丰历史文化丛书》(一套10册,毎册1个专题,下称《丛书》),是汕尾市的一项文化工程。由官方拨出巨资,耗时数年。撇开已出版的其他文史,孤立品尝《丛书》,确实能略到海陆丰历史文化的一部份。就这一点来说,应该承认和感谢《丛书》的编缉人员付出了艰辛劳动。近爆出叶良方先生对《丛书》剽窃现象的指证,给这一文化工程留下了深深的遗憾。
笔者有幸,曾粗略浏览某个专题的部份初稿,向编者(作者)提了二个问题:1、文中大部份内容是从其他相关出版物转抄过来的,现在无非是“搬米过倉”( 原话“搬屎过池”不雅改之);2、应增加、充实陆丰、陆河的历史文化内容。同时建议:最好是将原有出版物的相关内容加以消化,用自己的感情语言重写,如果时间來不及,也应标明参考的相关史料,以免引起误会。再后来,不知是戏言还是真情,曾有编者要笔者帮忙,称某个专题因某位编者拿了稿酬后不想再编下去,要笔者以原编者的名义完成收尾。笔者谢绝。理由是:1、各人的思维格局不同,笔者接手至少需要半年时间重写,但又不给时间。2、笔者有“不为名”的心态,无“不为利”的境界,但对等的稿酬又拿不出来。
说这话不是笔者想自吹自擂,而是从侧面告诉网友:《丛书》的有关编者为了抢时间赶速度或者为利走捷径,忽略了有关“抄袭剽窃”的问题。也为下列发言作个铺垫。
一、承传历史文化,一是依据文字记载,二是取之口传历史。由于历史的原因,文字记载难免发生违缺,口传历史难免出现片面。只有两者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印证,才能完美地弘场光大优秀的历史文化。这就需要下苦工夫。笔者从叶良方先生的几篇原创和“指证”文章中看到,他对文字依据的搜集,对口传历史的考究,确实是耗化了心血。某些编者抄摘他的原创而不注明来源出处,是对人家的劳动成果不尊重。
二、历史文化是祖宗留下的公有公享遗产。特别是社会津津乐道,世代相传的历史文化亮点。弘场光大优秀的历史文化,从来都没有诸侯独霸的领域。只有某个领域某个专题的研究出现佼佼者,但也不是唯一的佼佼者。同样一个专题,一个亮点,可以从不同角度,演绎出独具特色的光彩。叶良方先生对于海陆丰历史文化的探究,立足于公有公享遗产,《丛书》的编者包括其他研究者同样也可以取材于公有公享遗产。所不同的是,叶良方先生是用自己的语言风格,表述对地方历史文化的厚爱,《丛书》的某些编者,在同一命题中缺欠自己的语言风格,却是用改头去尾的手法或一字不漏的照抄其表述又不注明来源出处,将人家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难避“抄袭剽窃”之嫌。
三、叶良方先生的“指证”,不是同一命题中的70个字,而是“指证”整部《丛书》中有数十个出处法涉嫌“抄袭剽窃”。笔者注意到吴福钦先生的说法,称“得道庵” 的那段表述不是出自吴福钦先生的手笔,也不是取之于叶良方先生的原创。笔者查阅《人文志略》第126页的相关表述,没有具体供稿人的姓名,本章未尾第139页赫然在目的是:“本章主要撰稿人陈锺、吴福钦、黄英钦”。真相如何,可见一斑。
叶良方、吴福钦先生是海丰学有所成的文人,特别是吴福钦先生是位自学成才的文人,虽素不相识,从无交往,一直为笔者所心仪。笔者没有厚此薄彼之意,只是用能看到的事实说话。
笔者为什么要支持叶良方先生“指证”,是因为其言之在理,证之有据。对于树立良好文风有积极意义。但不主张耗化精力打笔墨官司。建议编辑单位召集相关人员,沟心通气。以求同心同德,发展家乡的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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