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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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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我的举证期限从何年何日开始又结束于何年何日???法盲法官莫秀春、彭晓春、叶剑业你们是如何理解「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和「开庭前七天」的呢?犯这种低级的错误是多么可笑的呀!!这就是你们合议庭用了两个月商量决定岀出来的决定书,我本人就觉得可笑极了,短短一百来字决定书既然可以挑出这么多毛病,稍后我会公开这份决定书让广大巿民评评理,看看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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