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区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17时许和同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先后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办事处附近和东洲街道的家中,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刘某某1次1小包,得款人民币50元。2013年9月28日,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东洲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结晶状物31小包、白色粉末状物1小包、粉红色药丸状物1小包及作案工具手机七部、电子厘称一台等物。经毒化检验,所缴获可疑毒品结晶状物31小包、粉红色药丸状物1小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45.1克;白色粉末状物1小包,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
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被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来源:汕尾日报 通讯员 陈辚 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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