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黄雅静,女,1971年出生,系交通事故受害者周典楷之母亲,现住海丰县城,联系电话:13929380238。
现将海丰县海城镇安监站副站长张元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交通肇事逃逸,视我儿子周典楷的生命如草芥,出事三年多来,无一次看望伤者,丧失良心道德,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不但不知悔改,反而气焰嚣张,与其母亲黄宝云诬告我丈夫周鸿裕的违纪违法的事实反映如下:
1、2013年8月4日下午6时许,在附城镇二环路“大崛”路口,我儿子周典楷被张元豪驾驶的小轿车(粤BKP526号)撞飞,昏迷倒地,血流满地。张元豪见死不救,驾车逃离现场。将我儿子周典楷置于失血过多而死亡的危险之中,路人纷纷报警,以为伤者已死亡。 交警部门调取视频后锁定车牌号码及肇事逃逸人员张元豪,之后交警部门通过排查打电话通知其家属催促张元豪前来交警部门投案。黄宝云在反映书提及当晚7时许,张元豪到交警投案纯属无中生有,此事上级可向交警部门调查核实。
2、当时我儿子的伤情极为严重,彭湃医院急诊室不敢抢救治疗,叫我们转送广州中国人民解放军区总医院。当晚12时到达广州军区总医院后随即进行右面部软组织裂伤缝合手术。术后在口腔科进行治疗、诊断:(1、右面部软组织撕裂伤;2、左前臂皮肤撕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4、右侧颧骨骨折;5、脑震荡;6、失血性贫血;7、右眼挫伤。)出院并转海丰县当地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并定期前往广州中山眼科复诊,现仍在治疗中。(附病历图片)
我儿子出院后我多次到交警部门要求肇事者张元豪到交警部门调解,但交警部门办案人员高小雄多次打电话通知张元豪,张元豪以到外地出门未回,待他有时间才来交警为由,拒不到交警部门调解,也拒付后期治疗费用。
交警部门于2013年8月5日开出委托书委托广东天平鉴定所鉴定伤情为轻伤,并于同年9月2日作出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元豪肇事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典楷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13年9月22日下午,交警部门办案人高小雄通知双方到交警部门协商后期治疗费用,张元豪纠集多人到交警部门事故股,我才第一次见到伤我儿子的肇事者,一时难以忍耐,指责张元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丧失良心道德,丧失基本做人的人格。张元豪及其家属看我这样说,对我进行辱骂、殴打,我被其打倒在地,交警部门很多人目击此事件,黄宝云恶人先告状,向附城派出所报案。我于当日到附城派出所开具验伤证明,由海丰县公安局法医进行验伤,验伤结果为身体多次挫伤,为轻微伤,并到彭湃医院住院。
我迫于无奈,于2014年6月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丰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判我儿子周典楷前往广州复查眼科的车费、住宿费无赔偿,营养费以无医嘱为由也判无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应予赔偿。因此,我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诉讼,我相信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公平、公正的判决此案,相信人间总有天理。(附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黄宝云在反映书中说多次和张元豪来看望伤者,请其捂着良心想一想,到底几次。出事至现,张元豪一次无来看望伤者。佛曰:“人在做,天在看”、“头顶三尺有神明”。
我忍无可忍,于2014年11月1日向汕尾市纪委、海丰县纪委投诉张元豪、张**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要求还我一个公道。海丰县纪委把信件转海丰县公安局纪委及海城镇纪委调查处理,海城镇纪委口头告知我,已对张元豪进行警告的纪律处分;海丰县公安局纪委已用书面向我回复。我对二份意见都不服,表示将继续投诉上一级纪委机关。(详见海丰县公安局纪委回复书图片)
黄宝云在反映书中提到我诬告干警张**,发生事故当晚,张**(系肇事逃逸者张元豪的亲姑丈)利用海丰县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的身份对张元豪进行口头担保,使张元豪逃避酒精测试、行政拘留的事实。既是事实,何来诬告!
黄宝云诬告我丈夫周鸿裕身为海丰县公安干警,歪曲事实纠集黑势力殴打其本人,纯属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恶意造谣中伤,事实上我丈夫周鸿裕身为父亲,公安干警只不过是他的工作身份,难道公安干警的儿子被人撞伤,就不能到交警部门解决事情吗?黄宝云、张元豪母子不知悔改,反而来诬告,恶人先告状,天理何在!事实和证据胜于雄辩,张元豪输掉了人生的道德,其母黄宝云同样输掉了为人之母的良知。“可怜天下父母心!”
黑社会是一个严重的性质,黄宝云这样抹黑海丰县公安干警,抹黑我丈夫周鸿裕的名誉,请求中央、省、市、县纪委及公安上级部门派员对此事调查核实,以公正、公平还我丈夫一个公道,还海丰县公安干警一个清白的说法。要求有关部门根据事实依法依规审理此案件,问责张元豪及其姑丈张**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
反映人:黄雅静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就2015年3月14日在汕尾市民网发布一则关于周鸿裕唆使其妻黄雅静歪曲事实诬告本人及儿子张元豪的信息,现质疑如下:
1、本人在汕尾市网发布(关于周典楷交通事故致面部毁容)文中无提及黄宝云,何来诬告,请网民们关注。
2、事故发生虽然是下午6点钟,难道法律规定喝酒是要在吃饭时间才喝的吗?如果没有喝酒为何要逃避酒精测试,真是笑话。
3、我儿子周典楷当时的伤情对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十六条(一)就达到重伤。广东天平鉴定所法医吴绍鉴不以事实伤情来鉴定,故意以病历来对照,作出结果为轻伤。根据了解,委托方也可以个人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情鉴定。我于2014年6月向广东同济鉴定所委托鉴定,广东同济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二级。
4、张元豪对广东同济鉴定所的鉴定不服,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提出重新鉴定,鉴定为轻伤。我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不服,向广州市司法局投诉,广州市司法局组织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的专家进行复查会议,并出具重伤的专家意见。
5、截至2014年6月止,我儿子周典楷的治疗费用共109597.48元,但伤者至今仍在后期康复治疗中,特别是几乎失明的右眼需长年服药治疗,面部还未进行整容,这笔庞大开支张元豪只字未提,至今已付的147000元还不够近几年来家属对伤者治疗的车费、住宿费等支出。
6、张元豪在反映书中附伤者近期相片,我儿子受伤的面部在右面部,如网中所晒的相片为左面部,这种低智能、恶劣的做法来欺骗广大网民,遮盖其罪恶。
7、黄宝云称我儿子周典楷的伤势为二处轻度挫裂伤,现附广州军区总医院的手术记录及病历,请广大网民及上级领导来评一评,有没有那么严重。
8、张元豪称其当晚7时到交警部门投案,其实是被交警部门查出通知到案。张元豪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交警部门应依规依法对其采取何种措施,为何当晚就可以逍遥法外?请广大网民评一评及上级领导调查核实。
9、黄宝云在汕尾市民网才是真真正正颠倒黑白、无中生有。我坚信事实,坚信真理,坚信网民正义的有力声援。
人民法院判决书 纪检监察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手术记录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诊断证明 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眼科的就趁时间证明 受害者周典楷,张元豪在反映书中附伤者近期相片,我儿子受伤的面部在右面部,如网中所晒的相片为左面部,这种低智能、恶劣的做法来欺骗广大网民,遮盖其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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