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流山 于 2015-6-17 17:02 编辑
终于有敢于执行惩罚制度的学校,为何令人半喜半忧?
最近汕尾市民网发表一些关于教育方面的话题,各位作者对教育的是非曲折提出自己的看法。比较突出的文章有:《海丰学生偷荔枝竟然被取消中考资格?》、《教育惩戒功能丧失后,我们的教育还能做什么?》等。 《海丰学生偷荔枝竟然被取消中考资格?》该文报道说:海丰某学校处罚三位偷学校荔枝的学生,学校对三位学生进行如下处罚:1.取消参加中考的资格。2.不准三位同学毕业,不发毕业证书。3.各赔偿一千元。 我们高兴地看到: 终于有敢于执行惩罚制度的学校了。长期以来,我们绝大多数学校都不敢轻易地处分一个学生,哪怕这个学生已经无恶不作。更有的省份干脆由决策机构下文来统一规定,彻底废除中小学校沿袭多年的最高处分——开除。而失去了必要的惩戒功能后的校园,并没有出现想象中的那种人人知书达理的好现象,反而是因为没有了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利剑”,一些原先收敛的恶行便都敢于公开表现出来。所以,很支持敢于惩罚学生的学校。邓小平说:对学校的害群之马,必要时可以开除出学校。 反过来说,学校毕竟是教育园地,对学生的立足点在于教育,惩罚只是一个手段,并非目的。对于学生偷摘学校里面的荔枝,应该是属于“知法犯法”性质,学校加重处理是应该的。但是,整个过程处理得太重。学生毕竟还是学生,在惩罚的前提下,更应该注重教育。对三点处罚条文,建议该学校取消第一二条,可以从经济方面进行惩罚,以期家长协助学校教育好自己的子女。 学校执行惩罚制度,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教育为出发点和归宿。鞭子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所以海丰某校的做法,令人半喜半忧,可谓喜忧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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