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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olinson 于 2016-5-11 04:43 编辑
关于依法严惩破坏公共设施行为、维护汕尾形象的提案
文 | 苏连晨
【提要】对于一座城市而言,大到城市地标,小到垃圾桶、景观灯、公交站牌、座椅、栏杆等,这些公共设施已成为城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在服务市民、美化环境、装扮城市的同时,也默默地承受着各种不文明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城市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代表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公共设施的维护状况也折射出每位市民的自身素质,汇聚成一个城市的素质,成为外来者评判这个城市的标准。
【内容】近年来,为了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汕尾各级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改造资金的投入,这些公共设施为市民提供诸多生活便利,也为城市增添了一道道亮丽的风景。但是,有一些不讲文明的人恶意破坏公共设施、践踏绿化带、砸烂景观灯、盗走垃圾桶、掀翻石凳、捣毁路栏、指示牌等等,致使公共设施部分失去功能,广大市民深恶痛绝,纷纷要求加以严惩。
现在的市民,生活逐渐富足,为何公共设施却屡遭个别市民毒手?探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市民道德素质不高,没有将自己当成社会的主人公。公共设施的破坏,不仅是因为有些市民素质偏低,而且还有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和保护工作不到位,宣传、教育、监督和处罚的力度不够等因素。为对这种不文明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效果,因此我建议除舆论攻势外,还要采取法律攻势,保持对这种不文明行为的高压态势,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既然有法可依,那执法部门就可以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采取处罚措施,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仅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是一种震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市民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破坏市区海滨大道环湖景观灯的嫌疑人已抓获,获刑二年九个月,但仍未引起一些素质低下的人警醒,我们不妨也借鉴一下新加坡的经验,尽可能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据了解,破坏公物在新加坡可被判处罚金2000元新币(合约人民币1万元),或3年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被判处3到8次鞭刑,有的还要被罚进行社区服务。不仅如此,破坏公物者还有可能被管理部门送到媒体曝光台上亮相。在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护方面,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加强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借助城市视频监控系统,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公共设施的“监视”力度,揪出破坏公共设施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能对城市各个角落的公共设施进行合理分配,多余的要减少,可设可不设的就不设,不要使部分城市公共设施成为多余的“城市家具”。比如,公共电话亭、街头信箱,如今基本上都没有使用了,相关单位就可以考虑或回收或改造,不要让公共设施成为摆设。
爱护公共设施,应该是每个市民必须具备的基本文明素养,也是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仅靠管理部门是不够的,还需要广大市民的共同参与。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高公德素养,加强法纪意识,爱护环境卫生,树立“汕尾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理念,对破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揭露、遣责、批判、抨击,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让这种不文明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破坏公共设施
破坏公共设施
破坏公共设施
破坏公共设施
破坏公共设施
破坏公共设施
破坏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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