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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重在压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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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5: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2016年08月30日光明日报)

选什么人、用什么人,责任重于泰山。一直以来,干部“带病提拔”是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道难题,今年6月份,中纪委公布了十八届中央第九轮巡视反馈情况,结果这36个单位中,发现有11个单位存在“带病提拔”问题,虽然是少数,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究其原因,与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难追究有很大关系。当前,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陆续进行,中央出台这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可谓正当其时,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首条措施即是“落实工作责任”,并提出“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自觉,为新时期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重要遵循。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有一种片面认识,认为选人用人是集体行为,很难说清哪些是集体责任,哪些是个人责任,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揽功诿过的现象,把人选好了,都说自己有功,而所选人一旦违法违纪,则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实际上,这就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没有厘清造成的。这次《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分别履行好直接责任、监督责任”,并明确提出“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这就形成了责任落实倒逼压力。只有把责任融入选人用人全过程、铭刻在每一位领导干部心中,才能构筑起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坚固防火墙。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必须将健全完善责任体系。从以往落马官员案件来看,其中不乏一些“带病提拔”的干部,其根本原因在于审核把关不严,对相关规定的执行“打了折扣”。对此,这次《意见》提出了强化审核措施,要求“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看来,这一审核措施,是真刀真枪上阵,来真的、来实的,动真格的,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严防干部“带病提拔”。

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用好“问责”这把利器,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落到实处、成为常态。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主体责任就会落空,干部选拔任用就会出现“带病提拔”等问题。这次《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规定“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样以来,以严格问责,唤醒责任意识,倒逼责任落实。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进一步扎进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笼子,认真落实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要求,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压实责任,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不仅要严惩“带病”者,让违法乱纪者受到应有处罚,还要倒查相关责任人,依照纪律处罚失职“把关者”, 形成震慑警示效应,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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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00: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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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重在压实责任=放庇。越是有病人越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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