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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获专家学者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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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2: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质量点评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牧主持会议,省人大机关有关负责人、专家学者、全省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胜章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深圳大学汕尾立法基地有关专家等参加会议。

据悉,这次点评会是我省继佛山、中山、惠州、肇庆、江门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对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进行的第六场点评会。会上,施胜章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条例》的立法目的、制定过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制度设计、保证质量的相关安排。专家认为,汕尾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选择了与汕尾百姓密切相关的水环境进行立法,针对江河、水库水源水质受到农业面源、养殖业、桉树种植、盗采滥采砂石、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污染突出问题,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实施积极行为,加强执法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健康。立法的选题准,针对性强,问题导向明显,真正回应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关切,具有汕尾地方特色。《条例》的批准实施,对构建汕尾市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解决水污染问题、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陈小川指出,用好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推动地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更好解决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中遇到的诸多问题,防止地方通过“红头文件”自行增设权力等违法现象。用好设区的市立法权,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是引领带动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抓手。一要坚持正确把握立法权限,坚守“不抵触”底线。二要坚持人大主导,各方协同参与。三要坚持民主立法,倾听反映民意。四要坚持公平正义立法,坚决防止权多责少。(来源:汕尾日报  通讯员 林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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